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学校所属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三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二、组织原则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能举行正式会议;如有紧急事情,书记、院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可由学院党组织干事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必要时须发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或报学校有关部门。
三、议事程序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一般应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
第十一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十二条学院所属系(所、中心)和其他内设机构,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征得学院分管领导同意,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一经确定,应提前将会议议题、议程、要求等及时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已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如主管院领导不在或准备不充分时,应暂缓讨论。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对重大问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决定,待以后再议或请示学校后再定。
四、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以及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研究本单位权限内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人才引进、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酬金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研究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生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研究确定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人选、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人选。
第二十二条研究处理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第二十三条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五、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二十五条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遇特殊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紧急处理的事项,可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有保密要求的议题时,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七条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六、督办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时,要根据工作内容,确定项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凡学院重大问题,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抓好落实。要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反馈工作,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中层领导班子和成员工作考核内容。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年度自查,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有关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