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柏拉图——由贤人政治向法治的转变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治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他的核心思想仍然是贤人政治。其实柏拉图的思想发展也经历了由人治向法治的过程。柏拉图认为治理国家的首要人物是哲学王,凭借哲学王丰裕的哲学知识和厚重的素养方可治理好一个国家。但他忽略了一个人的本性,关于人的本性问题,美国西北大学历史学教授斯塔夫里阿诺斯在《世界通史》中有过相关的介绍,通过对太平洋两个岛屿原始居民生活的调查对比,发现不同的环境造就不同的人性,既有人性恶又有人本善的观点。笔者认为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对比前提就出现了错误,以环境条件为背景调查(这里的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又包括社会环境),所得的结果只能是个性而非人的本性。我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礼记》中曾有言“幽居而不淫,上通而下困”,幽居而淫,意指人缺失了外界的有效监督,源自内心的本性恶就渐渐显露了出来。“人的本性在利益面前,被展现得淋漓尽致”。贝卡利亚曾说过:“人的思维意识无法战胜对生存对物欲的渴望”。贤人亦为人类的一分子,私欲面前,缺少了必要的制约他是无法自制的,本性会驱使着他勇敢地顺从私欲拥抱罪恶。个人无法将一个国家的周到有序,这需要一种能够无形或有形中对贤人治国的监督限制力量,于是法律变成了治理国家的最好工具。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强调立法者要充分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多数人服务,而少数人的权利是特权,不是民主,而是专制,我们可以看出在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中已经孕育了民主的萌芽。同时他主张制定的法律要高于权威,强调法律至上。当立法受到世俗权威的控制和利用时,法律也就是去了其本有的神圣与无尚的权威,就会成为立法者专制腐败的工具,所谓的法律就会在公民面前横行霸道,耀武扬威。当法律在政府面前摇尾乞食,追求政府的宠幸与青睐,沦为政府的奴隶时,可想而知,这是一个何等的政府,一个何等的社会?法律应给政府涂色,政府应服从于法律,法律是大多数人利益的反映,甘为法律的奴仆并服从于法律的政府,才会服务于人民,形势才会充满希望,人们才能够享受众神赐给城市的一切好处。
柏拉图在守法方面,强调立法束己,人们必须为自己制定法律来克服人性中掺杂的兽性。同时,树立法律的主人翁观念,人类作为法律的子民,必须服从于法律,这里指的是“所有人”,“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但柏拉图强调对法律绝对的服从,却忽视了法律的本质问题。良法可循,恶法是否依旧可以服从?当法获得民众的普遍的绝对的服从时,无异于泉源受污,众流皆浊。恶法统治下的“民主”所实现的社会秩序会比专制制度下的社会相差甚远,但亚里士多德在后期进行了相应的补充。
在法治实行的过程中,他特别强调选官制度,搞好国民教育,培养治国贤才,更注重的人本身的教化。从侧面表现了他注重法治的同时更注重人治的作用,这说明柏拉图一生的思想虽有从哲学王向法治的转变,但他骨子里始终是以贤人政治为思想本源的,其所谓的法治只不过是给赤裸着身体的人治披上一件法律光芒四射的外衣罢了。人为元治,法为表治。但这也是柏拉图思想的重大进步。他的法治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影响可谓万事可表,万古不再如长夜,终现一丝光明。
二、 亚里士多德——恶法与良法的博弈
亚里士多德更注重社会现实的实践情况,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并以此来调和柏拉图式的唯心主义和唯理主义。他从立法和守法两个方面完美定义法治,逐渐把目光从人注意到了法律本身。
亚里士多德在法治理论的完善过程中对人性有着深刻的了解,他认识到贤人政治的弊端,即便贤人也会受自己主观感情的影响,而法律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这也是现代法治理论的源泉,即司法公正,当司法不公时,真相将如同一朵滴血的鲜花绽放在罪恶的深渊。
亚里士多德还强调法律的稳定性,稳定性是法律最重要的特性之一,不断变化的法律将使人们终日惶惶,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法律的价值主要是社会预防,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的规范来规制自己的行为,法律的稳定性正是这种规则运行的根基当法律在朝令夕改的泥淖中艰难求生时,其价值也就无从谈起了,其应该实现的社会功能也就不得而知了。同时他还强调法律的灵活性,法律应该与时俱进,根据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形势的变化而因时因地制宜及时修订,以确保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
亚里士多德还对法律进行不同的分类,首次将法律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其中基本法就是宪法,认为只有实现全体国民的幸福才是宪法,提出了早期宪政的观念,为世界各国宪政之路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亚里士多德还注重立法,他在立法过程中侧重于中产阶级的利益,笔者认为这是一条具有前瞻性的指导思想。中产阶级,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中坚力量,具有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社会的重要功能,是维护社会极端群体的桥梁纽带,是缓和社会矛盾的调解器,又是社会治理的中流砥柱。自古至今,社会中产阶级为历史的平缓演进作出了重大贡献。于是西方经济学界出现了所谓的“杠铃模型”和“钻石模型”。所谓“杠铃模型”理论就是社会两端贫富群体过度分化,势力扩大而中间阶层力量薄弱,数量较少而形成的两头粗,中间窄的杠铃模型,这在少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常为出现,这种经济模式的出现往往会引起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革和解构。所谓的“钻石模型”,是相对于“杠铃模型”而说的,是指社会贫富差距较小,中产阶级队伍庞大的两头较窄中间较宽的稳固的近似于梭子形状的“钻石模型”,这种模式的出现是社会稳定和谐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庞大的中产阶级对于缓和两个极端群体的矛盾,弱化反政权力量的壮大,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权巩固来说是不可忽视的。
亚里士多德依法执法的理论和“良法为法,恶法非法”的理论是其思想的精华之所在,也是多柏拉图思想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亚里士多德以正义为基础的法治理论中,人为法治与民主政治相联系的,法治论中的法应该是良法,而专制政府的法律不是良好的法律,而是恶法,只有共和的政体、多数人制定的法律才是良法。良法能够激发全邦人维护国家的正义和善德,而恶法只能勾起人们的私欲和罪恶,良法对公民的引导作用不可忽视。他认为良法应是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的法律。 “ 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所以,要不是徒有虚名,而真正无愧一 “ 城邦 ” 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 ”
这就是说,凡是有利于养成公民良好习惯的法律便是良法,否则就是恶法。因为 “ 立法者是凭借使公民养成习惯而使他们好的,而这乃是每一个立法者所希望的,那些没有做到这一点的人,就没有达到目的,而正是这一点使得一个好的法制有别于一个坏的法制。 ” 他指出良法应为相对稳定性与适时变更性的完美结合。为了捍卫法律的权威,必须首 先立足 于其相对稳定的本性, “ 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 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一经更张,法律和府的威信总要一度降落,这样变革所得的一些利益也许不足以抵更张所受的损失。
其次,亚里士多德指出执政者应凭借城邦的法律办事,凡是法律有详细明文规定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凡是法律不周详或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就按照法律原来的精神,公正的处理和裁决。这就体现了大陆法系鲜明的成文法特点,同时也兼容了英美法系不成文法的原则,以成文法为主体,已不成文法为补充;以法律规则为原则,以法律原则为例外,体现了公平和正义,彰显了现代法治灵魂之所在,也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内在的血缘关系,预示着两大法系必将统一的历史趋势。其依法执政的思想,对于维护社会法治,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自古至今,执法活动是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若执法环节出现问题,整个司法活动就会崩溃,几千年前的亚里士多德就预测到执法活动的重要性,历经几千年的发展,依法执法的形势依然严峻,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现象频频出现,依法规范执法活动仍旧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重任在肩。
(全文完)2011-12
参考资料:
1汪雷 , 《 论亚里士多德的“良法”观》 , 中国公法网 http://flwh.znufe.edu.cn/article_show.asp?id=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