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标准条件,加强宏观调控,突出发展重点,严格规范程序,切实保证质量,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注意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包括宣传教育党外群众,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政治审查,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党外群众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申请入党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向党组织写出书面申请。撰写入党申请书要联系个人思想、工作、学习实际,态度忠诚老实,实事求是。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优点和缺点,受过的奖励及处分;对待入党的态度,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个人履历,本人成份,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重要情节要写明证明人)等。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在半个月内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向其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和义务,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鼓励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八条 经过党组织一段时间的培养后,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学习努力,工作积极,有一定群众基础,愿意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申请人,党组织可以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泛征求党小组、共青团组织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进行面对面教育和跟踪培养考察。培养联系人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党组织交给的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员纳新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小组的学习,有计划地给他们安排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学习党的理论和党的知识,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培养组织观念,体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和考验。要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要通过找申请人谈话,征求党小组和党内外同志的意见等方式,了解其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考察档案,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记录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和党支部的考察意见,每半年一般不少于一次,内容要具体、准确,能反映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模范带头作用、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主要情况和特点。
第十三条 学校党校、各党校分校要按照工作条例和统一部署,坚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般为期一个半月的集中学习培训。重点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等。培训考核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经党校培训,或参加培训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遴选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对表现突出的积极分子可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并对其进行重点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或教职工来校工作之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申请时间从向原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书之日算起;已被原单位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校后可以直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已接受原单位党组织系统规范的集中培训且成绩合格的,经党总支审查、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不再参加学校党校的集中培训。入党积极分子调整单位、毕业离校或调动工作时,所在党组织应将其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共青团员被列为党员发展对象,要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具体按照党委组织部、团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发展对象的政治态度,主要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如在“文革”期间、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期间、在与“法轮功”邪教斗争中的表现等;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对发展对象的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情况要函调或外调,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于这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和其他亲友情况,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审材料一般应包括本人的自然概况和简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本人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的结论性意见等。在政审中,凡反映出的问题,要写明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问题是本人交代的还是组织查出的或他人检举的,组织上曾否做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通过审查,认定问题的事实、性质、程度及本人的态度等。结论性意见要写明通过政审是否影响加入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综合考察。要对照党员的标准和条件,综合考察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不足。根据考察情况,形成党员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综合材料。
第二十条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坚持党员标准,全面衡量其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特别要看其政治思想素质。确定大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要注意考察其专业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对入党动机不端正、思想觉悟不高、政治品质不好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对党员发展对象通过政治审查和进行综合考察后,经过党员大会讨论认为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汇报的主要内容是:(一)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的学习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学习、工作情况,主要成绩,主要优点及不足,奖惩情况等;(二)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过程和措施,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团组织的推荐情况,征求群众意见的情况。
提供的主要材料是:(一)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及主要思想汇报材料;(二)团组织对团员的推荐意见材料;(三)党员发展对象情况简表;(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五)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材料;(六)发展对象综合材料等。党总支应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要求。
党总支根据汇报情况、材料审查情况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提出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经预审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由党支部填写《党员发展计划呈报表》(一式两份)、《党员发展对象情况简表》,经党总支书记签名、加盖党总支公章后,连同其他全部材料一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对象及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经审查没有问题,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可批回予以发展。申报单位在发展计划批回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发展任务,否则该计划作废。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对批回拟发展的对象,在本单位的宣传栏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时间为5至7天。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可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各级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经公示无异议者,方可发展入党。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考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三)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经党总支同意后,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召开发展新党员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入党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本人简历、对党的认识和思想发展过程、入党动机、现实表现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及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四)大会讨论。与会党员对入党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进行实事求是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同时,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提出,由介绍人或支委会予以回答、说明,需要时申请人也可以做出解释、说明。
(五)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写出决议草案,请与会正式党员表决通过。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人的主要表现情况,支部大会对入党申请人的基本评价,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入党申请人能否被接受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弃权的各有多少票数),通过决议的具体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写明支部名称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然后,连同本人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审批。签署意见的格式是:“经总支委员会讨论审查,认为×××同志入党手续完备,达到了党员标准,一致同意该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党委组织部要负责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专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或组织员等)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审批时,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意见的格式是:“经党委研究,批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预备期自×年×月×日党支部通过之日算起”。党委审批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办理党员登记手续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在3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组织的宣誓仪式。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要定期向所在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党支部要通过确定联系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定期鉴定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至少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至少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评议一次。党支部指定至少一名正式党员作为联系人(联系人一般由入党介绍人担任),对其重点进行考察教育。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建制调整以及本人调动工作、离退休或毕业离校时,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转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一)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同时全面总结本人预备期期间的表现情况;(二)党小组提出意见。所在党小组应及时讨论,并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三)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的意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联系人的意见。(四)支委会审查。支委会根据了解考察所掌握的情况,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六)党总支审查。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审批。
对预备期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经提醒和教育后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预备党员本人汇报预备期的学习工作情况,提出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和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三)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四)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视为通过。支部大会前,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大会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计算在票数之内。
(五)作出决议。根据大会讨论情况和表决情况作出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党员到会的情况,即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大会表决情况,即同意按期转正的党员人数,不同意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支部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的意见;开会的时间等。
(六)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三十八条 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个人汇报材料、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条 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组织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要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检查。组织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要切实加强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各项工作制度和党员发展计划,加强调查研究,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工作。各党总支、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要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和发展计划,结合具体实际,认真抓好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委《关于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落实责任制,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确定、推荐、考察,发展计划的审批,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履行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或违反《党章》有关规定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徇私舞弊,造成工作责任事故,给党的利益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