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下同)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 党总支(以下如无分别表述,均指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的总支部的设置或撤并,须由组织部提出意见,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 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成立直属支部委员会,如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等委员。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为党总支委员。
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齐,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一致。届期内,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可以调动和委任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党务工作,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热爱党务工作,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党性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高校工作规律,具有两年以上党龄的同志担任。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党总支可配专职或兼职书记、副书记。兼职书记、副书记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从事党务工作。
第八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党总支研究决定党总支内的重要问题,并接受全体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的审查和监督。党总支根据实际提出本单位党支部的设置意见,报组织部审批。
第九条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单位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
第十条 组织党员、干部、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民族精神教育,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先进性教育。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具体安排落实好本单位党内外的政治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
第十一条 参与、组织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等重要工作的决策,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财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群众工作,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具体指导党支部搞好支部班子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等工作。指导党支部建立健全党员联系党外同志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密切联系本单位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德育工作,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和引导学生成为"四有"人才。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群众,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积极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利,关心他们的生活。
第十四条 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细则要求,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重视做好在大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十五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接转党员关系和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重视党员培训工作,加强党校分校建设。
第十六条 按照党的干部方针和学校党委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抓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做好科级以下(包括科级)干部及处级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推荐、管理工作;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党总支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十七条 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级、晋职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院(部)党总支书记应是本单位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人之一。
第十八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定期听取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做好党的统战工作,定期与民主党派人士代表,非党人士代表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九条 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校园。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以防为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创建平安单位,建设平安校园。做好保密、国家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抓好自身的理论学习。坚持党总支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制度、读书会制度和领导干部向师生作报告制度;建立个人自学、中心组学习、脱产进修、成果交流"四位一体"的理论学习机制,并加强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凡属涉及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必须听取党员意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
第二十三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生活会要做好记录并向学校党委汇报。党总支成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会议议事制度,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建立实施党总支例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支部书记会议制度、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党总支成员外出请假制度。
第二十五条 搞好与行政领导的配合团结,把保证监督贯彻于支持配合之中,相互信任,互尊互谅,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同搞好本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总支领导联系群众制度,经常深入科室、系、党支部、学生班级等基层单位,听取群众的呼声,及时解决群众中的实际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做到清正廉洁。
第二十七条 对党总支的工作考核,主要从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发挥情况、思想建设情况、组织建设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估以本条例为基本依据。校党委成立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对党总支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党总支自评、民意测验、考察。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校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的党总支予以批评、限期改正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