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undergraduate

本科教学规章制度汇编

作者: 时间:2017-11-11 浏览量:

 

 

 

 

山东师范大学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

本科教学规章制度汇编

 

 

 

 

 

 

 

 

 

 

 

0一七年三月


 

编写说明

在高等院校办学中,人才培养是基础,教学工作处于中心地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若干意见》)。不断提升教师教研水平,规范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是学校和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障。由于教学科研任务繁重,部分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对国家、学校和学院本科教学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和了解不够,容易出现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

例如,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有什么条件要求?青年教师是否可以不经培训直接上课堂教学?教师承担课堂教学任务需要做哪些准备、遵循哪些工作流程?教师能不能随意调停课?有些教师并不十分清楚。对此,《山东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均有详细、完整的规定。

再如,教学事故如何认定?上课迟到、早退算不算教学事故?教师偏离教学大纲授课算不算教学事故?教学、考试、阅卷、学生成绩登录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授课教师应当提交哪些教学资料存档备查?有些教师也不十分清楚。对此,《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也有详细的规定。

为了方便全体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对学校和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有基本的了解,学院对相关主要规章制度进行了汇编(其他教学规章,以教务处公布的为准)。此外,学院还对2011年制定的《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教学管理服务手册》进行了修订,分总则、教务管理、开学准备、教学运行秩序、教学督导检查、期末考试、教研教改、毕业论文指导、寒暑假安排和附则等十个部分,共80条,对本科教学的主要工作事项进行了规定,以供老师们存阅和参照执行。

同时,本汇编也作为学院以后新进教师入职教育的一部分,以方便其迅速了解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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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


 

目 录

 

上篇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6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若干意见 8

中篇 校级有关教学规章制度........................................................ 12

山东师范大学 院、系(部)教务工作规程............................ 13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专)科学生授课的规定     15

山东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17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1

山东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5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考查实施办法.................................... 38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42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抓好考风建设及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49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50

下篇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本科教学有关规章制度............................................ 55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本科教务管理服务手册................................................ 56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68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教学委员会章程........................................................ 71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74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创新创业工作促进办法........................................... 76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优秀学年论文评选实施办法.................................. 78

 

 


 

 

 

 

 

上篇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2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02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1981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子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淮。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子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若干意见

教高(200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战略部署,现就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采用各种措施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学质量工作落到实处。要把教学质量作为考核学校党政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要加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组织建设,完善由校长负责、教务处牵头、院系为基础、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本科教学管理组织体系。

2.按照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树立全员育人思想和好的教风,规范教师与管理人员教书育人活动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端正学风,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对课堂、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教学各环节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3.进一步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 1号)的有关规定,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必需的各项经费。要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实践、图书资料等教学基本条件的投入,加大对教学改革所需经费的支出力度。

4.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要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教育全过程。要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着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要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二、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业结构调整

5.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研究建立人才需求的监测预报制度,定期发布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状况,引导高等学校及时设置、调整专业和专业方向,密切与社会用人单位的联系,培养满足国家经济社会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要根据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要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本科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特色。设置新的本科专业,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必要程序,充分考虑职业岗位和人才需求,要有成熟的学科支撑,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拥有相配套的师资条件、教学条件和图书资料等,并投入必需的开办经费,加强对新设置专业的建设和管理。

6.密切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加强紧缺人才培养。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加强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加强与产业和行业的结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作用,加大紧缺人才培养力度,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政策引导、信息发布、行政规范等多种措施,加强对特殊专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护特殊专业、国防急需专业、面向艰苦地区和行业的专业,扶持和培育国家急需的新兴专业。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加强大学生素质和能力培养

7.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要优化课程结构,构建以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相结合、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的课程体系。

8.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推进学分制、降低必修课比例、加大选修课比例、减少课堂讲授时数等,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科学研究,进行创新性实验和实践,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全面推广和广泛使用“国家精品课程”,积极鼓励高等学校之间的跨校选修课程机制,加强高等学校之间学分互认等,使学生享受更多的优质教学资源,并逐步实现教学资源共享机制稳定化、常规化。

9.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5%。推进实验内容和实验模式改革和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要加强产学研密切合作,拓宽大学生校外实践渠道,与社会、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确保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和质量,推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

10.进一步推进和实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要全面推广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成果,充分运用优质教学软件和教学资源,深化大学英语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动高校建立网络环境下的英语教学新模式,切实促进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尤其是听说能力的提高。加强大学英语师资培训,造就一批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骨干教师。推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研究建立四、六级网络考试系统。鼓励开展双语教学工作,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聘请国外学者和专家来华从事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用英语讲授专业课程,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能力。

11.大力推进文化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要把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环节,通过文理交叉、学科融合,实现课程的有机结合,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积极支持高校学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要在师生中广泛开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高等学校建成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精神家园。

12.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要不断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积极探索国内外共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引进国外大学优质的教学资源,研究和借鉴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为提高我国人才培养质量服务。要大力引进国外优秀专家学者来华授课或开展教学领域的交流和研究活动。要制订学分互认的政策,积极鼓励大学生到国外大学选修课程学分和学习交流,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

四、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发挥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

13.坚持教授上讲台,保证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学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要把为本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要发挥教授、副教授在教学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鼓励教授、副教授投身教学改革,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力推进启发式教学,不断取得高水平教学改革成果。要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高水平专业人才承担教学任务和开设讲座。

1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不断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要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使青年教师通过为教授、副教授的主讲课程进行辅导,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提升教书育人水平。未被聘为副教授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得作为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要加大青年教师培养与培训的工作力度,支持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参加国内外进修和学术会议、与其它高等学校教师交流经验等,提高青年教师的素质和水平。新聘任的青年教师要有一定时间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提高他们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5.建设教学团队,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教学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要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任务需要,建设由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教授领衔,由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及教辅人员组成的教学团队。鼓励高等学校创建跨学科的教学团队。要通过创建教学团队,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开展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改革,促进教学研讨、教学经验交流。要充分发挥教研室在开展教学讨论、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改革中的作用。

五、加强教学评估,建立保证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16.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教育部将根据国家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继续开展并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定期评估制度,把教学评估的结果作为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促进教学工作、重在提高教学质量。建立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统计和公布制度,并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专业评估和工程教育认证、医学教育认证等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高等学校、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17.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的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与评价机制,形成社会和企业对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评价制度、课堂教学评估制度、实践教学评估制度、领导和教师听课制度、同行评议制度、学生定期反馈制度及教学督导制度等,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管理。完善教师、院系、学校三级质量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教学基础建设,提高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

18.加强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根据培养学生动手和实践能力需要,不断改善实验和实习教学条件,采用多种方法改造和更新实验设备,提高实验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为教学提供必要的实验和实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和教学实验的结合,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要加强实验和实习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验和实习教学工作。

19.把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信息技术正在改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高等学校要在教学活动中广泛采用信息技术,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教学及管理的网络化和数字化。要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教师制作和使用多媒体课件、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活动的能力,培养和提高本科生通过计算机和多媒体课件学习的能力,以及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的能力。

20.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编写国家规划教材和各种创新教材。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努力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要加强纸质教材、电子教材和网络教材的有机结合,实现教材建设的立体化和多样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定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中篇 校级有关教学规章制度


 

山东师范大学 院、系(部)教务工作规程

山东师大教字【200321

 

一、分管教学工作的院、系(部)领导工作职责

1、在院、系(部)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全部教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对完成本单位教学任务负全面责任

2组织制定本院、系(部)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经院、系(部)务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3审定开课前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学期开课前对课程任课教师的安排、教学计划的异动及执行过程中的调、停课现象负全部责任。

4审定教研室上报的学期任课教师名单及选定使用的教材,布置教学任务,检查教师教学日历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督促检查教学各个环节的落实和教学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组织期中、期末教学工作检查并进行总结。

5、听取教学检查过程中,本单位学生对教学工作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向院、系(部)务办公会议作专题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6、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7、组织制订和实施本教学单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领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选用及自编教材使用的审定工作。

8、组织教师研究和改进教学,主持本单位教学改革经验交流会。

9、组织各种教学评估和教学评优活动。

10、负责组织教学人员进修和业务考核工作,参与对教学人员的使用、晋级、奖惩等项工作的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

11、组织教师开展教书育人活动。

12、督促、检查教务员做好教学计划管理、学籍管理、教学资料的统计、上报和管理等日常教务工作。

13、督促检查本单位教学秩序、学生考勤情况。

14、负责处理和完成院长、系(部)主任或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教务员工作职责

教务员在院长、系(部)主任和本单位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教务处的指导。教务员必须以爱岗敬业、认真仔细、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熟悉教学、精通业务、驾驭教务的能力,在分管教学的院长、系(部)主任的配合支持下,做好学生考籍、学籍管理等教务行政工作,努力为教学服务。其工作职责是:

 1、专业培养方案的管理

1)参与本单位各专业培养方案的研究和制订,熟悉培养方案的制订和执行程序,了解教育教学规律;

2)审核开课前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学期开课前对课程任课教师的安排、教学计划的异动情况及时与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协商解决,对执行过程中的调、停课现象事先必须清楚,及时向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汇报并按程序报教务处;

3)统计每学期本单位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包括教师姓名、职称、授课课程名称、授课年级、课程学时、学分等内容);

4)对照培养方案审核教研室上报的学期任课教师名单及选定使用的教材,协助分管领导布置教学任务,学期前、后分发教师教学日历、教研室工作计划并收存建档;负责清点、领发师生使用的教材。

5)协助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期中、期末教学工作检查,了解本单位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学生考籍管理

1)做好学生期中考试(考查)和期末考试工作,保密试题,保证考试各环节组织严密,顺利进行,收存试卷并归类建档;

2)督促各任课教师按时将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有成绩异动情况按规定办理;

3)配合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及时审核毕业班学生的毕业、学位授予资格;

4)打印历届毕业生学习成绩单,认真整理,如数建档归学校档案室保存;

5)按照教务处要求,做好学生日常的缓考、重考、重修等组织、安排、考试、成绩上报工作。

3、学生学籍管理

1)主持学生的入学注册情况;

2)办理学生请假、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工作的报申、登记、通知、存档等事宜;

3)负责审核、领发学生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4)妥善保管培养方案、学生学籍表和教务处转发、印发的教学管理文件、通知等材料,学生学籍表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室;

5)参照本科学生管理办法,办理进修生的有关事宜。

4、其他工作

1)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先进的教学管理理念和高等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注重工作实效,牢固树立管理寓于育人、管理服务教学的思想,在管理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进取。

                           (教务处二○○三年七月发布)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专)科学生授课的规定

山东师大校字【2006185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形成为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本科课程是指《山东师范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专业学分制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中规定的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二、全校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须为本(专)科学生至少讲授一门课程。

三、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每一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专)科课程的教学任务。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首先安排教授、副教授的本(专)科教学任务。对于承担行政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相关教学单位也应按本规定要求安排本(专)科教学任务。

四、确有特殊原因,在一学年内无法为本(专)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由分管校长批准

五、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作为聘任(晋升)教师职称、确定津贴的必要条件。职称评聘中严格执行“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未经批准没有给本(专)科生授课的、教学工作量不足或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

六、学校把教授、副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并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专)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表彰奖励以及下一届岗位聘任的必要依据。

七、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对教学业务隶属本部门的教授、副教授(含专职和兼职)本学期为本(专)科生授课情况和下一学期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二○○六年十二月发布)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师大校字(2016)第96

 

校内各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6518

 


 

山东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教学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从事普通本科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 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 担任主讲课程的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获得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三)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四)充分了解主讲课程内容,能独立承担讲授课程。

第五条 教师首次担任主讲课程应先由院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组织试讲,获准通过后,填写《教师首次开课申请表》(见附件1),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外聘教师除应满足第三条、第四条外,一般还应进行试讲,由院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组)评议和审核,填写《外聘教师首次开课申请表》(见附件2),由教务处批准备案。聘任学院应指定本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外聘教师教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与职责

第七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一)有权了解学校各项教学业务考核、评优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二)对学生考试、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检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三)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科学探索并实施相应的课程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研究。

第八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一)完成相关课程的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以及作业批改、毕业论文(设计)以及考试(查)等任务,负责辅导青年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

(二)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本科生基础课、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讲师应系统地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工作,指导学生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协助教授指导助教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课外教学辅导等工作;助教应认真配合主讲教师授课,承担课程辅导、习题答疑、课堂讨论或实习等教学工作。

(三)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

(四)加强课堂纪律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五)积极参与本科生课外学术活动和竞赛指导。

(六)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其它相关教学工作。

 

第四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九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开课计划中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教学,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必须遵照申请调停课程序办理,不得擅自调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调停课次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学院年度调停课的总次数不得超过学院教师总人数的50%

可申请调停课情形包括:

(一)教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出现突发事件或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紧急事由。

(二)教师因公参加重要会议或处理学校、学院的紧急事务(年调停课次数超过2次的教师必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教师在教学中需要临时更换教学场地。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专项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调停课申请程序。

(一)教师申请调停课需填写《山东师范大学调停课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明确补课时间,补课地点由教务处协调,于开课前2天办理完毕。

(二)紧急情况下教师应先予以口头申请,事毕后2日内须补办调停课手续,并附相关说明。

(三)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对教师的调停课申请严格把关,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学院教学秘书将申请表提交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

(五)学院和教务处分别对教师停课申请进行备案,并由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通知学生、教师调停课相关事宜。

(六)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承担的,需要调停课的,必须由该课程其他教师代课,不需要办理调停课手续。

(七)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专项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停课事宜。

 

第五章 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备课。

(一)认真钻研教材、教学大纲,明确教学大纲对本课程各环节的要求。开课前每位主讲教师应至少完成2周课程的教案或课件,并根据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二)开学2周内将教学日历(一式3份)交到学院,其中1份送教务科存档。

(三)根据学生专业特点以及课程类型,准备相关教学资料。

第十三条 课堂讲课。

(一)教师在第一堂课要以适当方式做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不仅要概述课程内容和学习要求,还应明确该课程教学中的作业、期中与期末考试、实验以及其他事项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

(二)教师应介绍与本学科以及交叉学科的相关研究领域和成果。

(三)讲课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便于学生做好笔记。

(四)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安排教学内容难易适中,讲授时间分配恰当,并根据学生的反馈适当调整讲课进度与方法。

第十四条 习题与作业。

(一)教师应安排辅导答疑和习题课,根据学生的意见、要求以及习题情况,及时改进课堂教学。

(二)答疑与习题的次数应按课程性质而定,对习题课有明确要求的课程,要将习题课纳入教学日历中。

(三)鼓励学生开展讨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四)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布置批改相应作业,并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做好文字记录,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或能否参加期末考试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

(一)全部实验教学课程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用书,并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实验。

(二)实验指导教师上课前应认真准备,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并亲自试做,充分分析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三)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学生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及时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注意人身、设备安全。

(四)对学生参加实验的情况做好文字记录,并按照实验课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课程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 实习实践。

教师应按照学校教育(专业)实习条例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实习中的指导、实习结束后的总结、材料整理以及成绩评定等。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教师应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条例要求,进行论文指导、组织答辩以及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教师应严格遵照学校课程考试考查的实施办法,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泄漏考题,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课程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教师在教学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本规范执行的,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调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填写课程异动表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青年教师培养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是指新应聘到校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且工作年限未满1年(以91日为限)的教师岗位人员。

第二十一条 青年教师担任助教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学期,一般为一学年。担任助教期间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理清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他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随堂观摩指导教师所开设的本科生课程,学习课堂教学组织形式、教学管理与运行特点、课程结构与内容、教学方法与技能等,参加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与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

(三)根据课程特点与教学任务,在试教实践阶段可承担部分课堂教学任务。试教过程中与指导教师及时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调整教学方法。

第二十二条 青年教师指导教师的聘任、职责以及考核等事宜,参照学校对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和督促教师履行教师职责,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和教书育人履职情况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按照《山东师范大学教学业绩奖励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523号)对做出突出业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以及《山东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14]100号)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承担本科教学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等;所称学院包括所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院两级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三条 围绕课堂教学和教学管理两个环节,将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一)一般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形:

1.无正当理由,在上课、实验、监考等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或者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10分钟以上。

2.非教学设备或场地故障,未经学院或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

3.未经学院、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半天以上;或违反实践教学的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4.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以制止或及时向学院汇报。

5.未按学校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

6.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或者误判、漏判试卷造成不良影响,致使超过10%的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者成绩登载缺失,且未主动纠正。

7.无正当理由导致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10分以上。

8.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学院、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9.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10.教学管理中,教学档案缺失、管理混乱。

11.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形:

1.无正当理由,在上课、实验、监考等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或者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20分钟以上。

2.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1/4以上教学任务未能落实或按计划完成、或者授课内容1/4偏离教学大纲。

3.未经学院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调、停、缺课、请他人(非教学任务书中指定的教师)代课。

4.未经学院、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以上;或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5.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

6.因试题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7.无正当理由导致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20分钟以上。

8.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或其它未按监考守则规范考场秩序导致考场混乱。

9.因未及时清点试(答)卷、未妥善保管试(答)卷或成绩单等原因,造成学生试(答)卷、成绩单遗漏或遗失且无法弥补。

10.未落实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或者未及时通知相关学院、教师或学生有关考试、监考、停调课等,造成停课、停考等。

11.其他违反学校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形:

1.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

2.侮辱、体罚或伤害学生,或其他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言论或行为。

3.私自改动学生原始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4.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

5.在校级及以上级别的考试中,考前泄露试题、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或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6.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或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相关单位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各单位须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见附件1)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

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的,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或学校教学委员会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做出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流程、处理意见以及处理时间分别如下:

(一)一般教学事故首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事故的基础上,给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提请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定。教务处将最终处理决定反馈给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并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视情节以及影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乃至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教学类奖项的评选资格。

在教学事故查出、报告或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

(二)严重教学事故首先当事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给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将初步意见提交给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或者学校教学委员会,由工作组或者教学委员会对教学事故做出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并提请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做出批示。教务处将最终处理决定反馈给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并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视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取消当事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其他处分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14100号)执行。

在教学事故查出、报告或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可能构成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或事件情况较为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进行认定与处理。

(三)重大教学事故首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给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提交给专门的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或者学校教学委员会,由工作组或者教学委员会审查材料或者进一步调查,对教学事故做出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并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处理决定送达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并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视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取消当事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及评优、评奖资格,取消当事人所在单位当年度教学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其他处分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14100号)执行。

处理时间同严重教学事故。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或学校教学委员会可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协助下直接进行调查:

(一)可能构成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的。

(二)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补充调查后仍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明材料不足的。

(四)当事人所在单位被举报在调查中有偏袒、造假行为的。

(五)其它不宜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单独调查的。

第七条 事故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或当事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00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促进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设良好校风,依法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违纪的工作人员,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九条 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学校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学校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学校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给国家、学校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学校各类评审、评选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将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学校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学校决定。

学校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学校将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学校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工作人员要求学校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学校将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学校将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将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学校将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学校将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学校将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学校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师大校字(198980号《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职责及违纪处罚条例》(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验证所学理论知识,使学生掌握基础、专业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技能,提高学生实验能力,培养科学精神、态度、作风及观察、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 承担好实验教学任务、建设优质实验教学资源、扩大实验室资源的开放共享是全校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升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四条 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应明确开设实验的课程名称、课程时数。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列入课程目录,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划定实验学时比例,规定学时数。原则上实验课时在34学时(含)以上的要单独设课。

第五条 依据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构建由“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集中实践环节—开放性实验”四种类型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各类型实验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如下:

1.课内实验是理论课程内含的实验,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课内实验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

2.独立设课实验是结合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的系列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培养学生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和综合应用能力。

3.集中实践环节是以系列专业课程或课群为基础,由多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组成的实验课程。集中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

4.开放性实验是实验中心利用优质资源、发挥示范辐射效应,开出的研究创新性实验。开放性实验供全校学生选修,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内容

第六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加强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的联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稳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比例,完善多层次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七条 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可分为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概括如下: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2.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3.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操作,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实验数据处理。

4.综合性实验:是多个有机联系的实验对象,在相同条件下组合的静、动态同步实验,实验内容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

5.设计性实验:是学生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实验要求等,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自主实现的提高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可以是较复杂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6.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

第八条 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一般每个实验项目时间为25学时为宜。

第九条 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实验项目责任教师提出申请,经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主任同意,学院(包括其他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单位,下同)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变更或新增实验项目须同时修订相应课程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应备齐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实验挂图、教具和投影显示设备等。

第十一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按旷课处理;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应要求学生在实验操作前,以适当形式学习《实验室安全手册》、《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每次实验前,实验教师应向学生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安要求及注意事项,并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四条 实验分组要求:通识教育课实验、上机实验、操作性实验l人/组,学科教育课实验2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类课程和集中实践环节视专业要求和实验条件而定。每次实验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十五条 实验后,实验教师填写实验教学工作记录,及时批阅学生实验报告,提交实验项目成绩。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十六条 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常规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提交实验结果和答辩等多种方式。

1.常规考核包括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实验报告和出勤率。

2.操作考核包括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3.卷面考核包括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4.提交实验结果包括实验报告、实物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5.答辩主要指以交谈和随机提问方式,考核学生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

第十七条 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实验考核方式、实验项目成绩组成比例和实验总成绩计算方法。

1.对于课内实验,实验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能低于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实验指导教师提交实验项目成绩并计算实验总成绩交给任课教师。

2.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除常规考核之外,可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或答辩,经综合评定后单独记载为课程成绩。

3.集中实践环节的考核,除常规考核之外,可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答辩或提交一定形式的实验结果,该环节的成绩单独记载为课程成绩。

第六章 实验教学文档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文档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和评价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学生考核记录和其他教学资料等。

1.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开展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负责本单位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大纲制(修)订工作。独立设课实验、集中实践环节、开放性实验的教学大纲单独编写,课内实验归并至其所在课程大纲中编写。

2.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规划建设、编印与选用工作遵照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实践环节,应单独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课内实验和开放性实验应编写实验指导书。

3.实验报告作为考核学生实验操作技能、数据处理、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对象、实验方法、实验器材、实验记录、实验分析、实验结论、实验体会等内容。

4.学生实验考核记录主要包括学生预习、出勤、实验操作、数据处理、实验报告等成绩评定依据和学生实验成绩单。

5.其他教学资料主要包括教师教案、试做报告、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实验开出情况记录和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等。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本单位所开出实验项目的名称、学时数、实验类型、所属课程、仪器设备台套数、实验教师、承担该任务的实验室名称和开课地点等信息;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主要包括实验时间、地点、实验名称、学生人数、仪器设备情况等;实验教学管理档案主要含各级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实验教学研究文档、实验仪器设备说明书与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文档存档应与日常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两级存档。

1.学院存档内容

1)本学院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

2)本学院所承担的实验课程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3)本学院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基本信息表;

4)独立设课实验学生实验考核记录(含成绩单)按课程要求存档,课内实验学生实验考核记录(含成绩单)交由任课教师与课程成绩单一并交学院存档。

2. 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存档内容

1)本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

2)本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3)本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基本信息表;

4)本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的学生实验报告;

5)其他实验教学资料。

第七章 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条 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教师应有一定实践经验,在正式指导学生实验前,须经过实验教学培训、通过试讲,并承担过本实验项目的助教。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师编写实验教案,对新开实验,须试做且撰写试做报告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前,实验教师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元器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布置预习任务并批阅学生的预习报告。实验期间,实验教师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关注实验的进展情况。实验后,实验教师及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做好实验成绩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建设与选用;进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开发实验设备、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组织实验教师培训、安排教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审核实验项目新增与变更,审核实验教师调课。

第八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四条 实验前,学生按实验教师的预习要求做好预习并提交预习报告,预习不合格或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实验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实验室规则、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必须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具。保持实验室的严肃、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吸烟和乱吐乱丢杂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实验记录。实验记录是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验结果须经实验教师认可。

第二十八条 严防事故,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实验教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实验完成后,归还仪器、工具,清理实验场地,经实验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或臆造,作图、单位、符号、排版格式符合规范。纸质实验报告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文字工整,也可用A4纸计算机打印。按时将实验报告交给实验教师。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考查实施办法

 

课程考试考查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评定学生成绩和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供重要依据。

一、考试考查的科目、方式

1、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每学期开始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络选定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参加所选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或考查。

2、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应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形式也可采用考查形式。

3、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方式,可以进行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实验课、技术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或技术考试。

4、考查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二、考试考查的命题

1、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分基础、综合、提高三部分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基础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覆盖面要宽;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部分,要有相当难度,主要考察学生的创造能力。凡课程编号相同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科命题人由教研室主任确定,考试选用哪套试题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指定。

2、各科命题应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区分出优劣,不及格学生人数在修读本课程的总人数中应占一定比例。

3、试题的印刷、转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各科试题要根据统一的试题模版制作,在该科考试前两天印好。

4考试前,任课教师可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考试重点,不得布置复习题,不得限定、缩小复习范围。

三、考试考查时间及考场安排

1、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两周,各考试科目在考试前一周停课进行复习。闭卷笔试,限120分钟,个别课程确需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0分钟。         

2、各院(部)必须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公布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及监考安排。

3、安排考场时,考试座次必须间隔距离,单人单桌。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

4、各院应在第一场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监考人员准备好考场:清扫卫生,检查灯光,通知学生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

四、考试考查纪律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1、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凭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2、不准携带任何纸张、笔记、书籍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器具进入考场;

3、考场内不准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物品;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不准冒名或换卷;

4、考场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禁止在考场内随便走动;

5、拿到考卷后应按试卷要求先填写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待考试铃响后方可答卷;

6、考试结束铃响后,要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二)监考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

1、对学生既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又要耐心热情;

2、必须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3、领送、分发试卷必须严格遵守交接手续,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密封情况应认真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4、考前十五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检查有关身份证件;

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听手机等),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6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应当众宣布考试结束的所剩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

7、若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在向学生指明其行为已构成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同时,宣布该生试卷作废,并将违纪或作弊细节详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8、收卷后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将收卷情况填入考场记录,与有关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无误后方可离开。

五、考试考查成绩评定

1、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训练、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2、学生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60分(及格)及其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上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考核的课程视为旷考。

3、有实验的课程,要根据理论考核和实验考核综合评定成绩;理论与技术分上的课程,要根据理论考核和技术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4、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所在院及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根据学习及出勤情况评定成绩。

5、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测验、质疑、讨论、考勤等内容的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实验、不听课(准予免修者除外)、不交作业累计三次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零分或不及格。平时考核成绩应在该课程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6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成绩

100

95-99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0

绩点

5

4.5

4

3.5

3

2.5

2

1.5

1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军事教育课、劳动课、体育课只计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六、考试考查试卷批阅及计分

   1、评分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给分、扣分;

   2、不同任课教师使用同一试卷的,要实行集体流水阅卷;

3、试卷批阅和签名一律使用红色笔(红圆珠笔、红签字笔、红墨水笔均可),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的笔批卷和签名;

4、卷面分只计得分,不计扣分。要给出每个得分点的得分,错误之处用红笔横线标出;

5、每个大题及大题中的小题都要给出题首分。通过累计得出的分数要计算准确。卷首分栏中没有设计“总分”栏的,将总分写在“阅卷人”栏的上方,并在分数下方划横线。

6、数字书写要清楚规范并写在相应位置,阅卷人等签名要将全名签在相应空格中。改动分数要先把错误分数划掉,再在其附近写上正确分数并签名,不准在原分数上重复涂改。

7、计分方式:按考试大纲中要求的计分方式计分,考试大纲中规定了结构计分的须按结构计分。

七、考试考察成绩记载

1、学生每门考试课程的期终总评成绩,应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2、违纪、作弊、旷考学生的考试课程按零分计,并在成绩库注明违纪、作弊或旷考。

3、考试结束一周内阅卷完毕,任课教师通过网上成绩录入系统将考试成绩输入成绩管理数据库。

4、成绩录入提交前要认真核对,提交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须写出有关情况说明,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及教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更改。

5、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指定含教研室主任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确有问题的给予更正。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学生考试试卷。

6、普通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组建的临时运动队队员的成绩记载按《山东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临时运动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7
、毕业生的档案成绩表、留存学校档案室的学习成绩总表由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统一打印,使用专用的成绩单。学生需要学习成绩单时,一律到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办理。

八、重考、缓考、旷考

1、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允许重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经重考仍不及格的,只能重修,直至重修及格为止;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

2、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或重考),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确因急症、急事且符合准假条件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申请缓考者,事后必须补办。批准缓考的随重考学生参加考试。

凡不符合准假条件、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先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重考)者,均按旷考论处。

九、考试考查的领导    

考试考查工作在党委、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协调实施。期末考试前各院(部)应成立由党、政、团领导参加的考试领导小组,安排处理考试期间的一系列问题。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各院妥善安排好学生自习场所及生活,并抽调部分干部参加院(部)考试巡视。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如下:

考核目的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考核检验教学效果、为教学改革反馈信息;通过考核评定学生成绩、评价教学质量;通过考核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通过考核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考核结果是学生毕业、学位评定、退学、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成绩、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

考核科目、方式

第三条 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每学期开始前通过网络选定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进行所选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应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形式也可采用考查形式。
    
第五条 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方式,可以进行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实验课、技术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或技术考试。
    
第六条 考查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考试命题

第七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分基础、综合、提高三部分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基础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覆盖面要宽;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部分,要有相当难度,主要考察学生的创造能力。凡课程编号相同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科命题人由教研室主任确定,考试选用哪套试题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指定。
   
第八条 各科命题应力求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区分出优劣,不及格学生人数在修读本课程的总人数中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试题的印刷、转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各科试题要在该科考试前两天印好,为便于试卷密封,试卷印制时应专门设计、打印密封线,让学生将学号、姓名等信息写在密封线以内。为防止舞弊学生互换试卷,两页以上试卷必须装订。

考试试题是有关教学的重要文件材料,各学院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存档。

第十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可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考试重点,不得布置复习题,不得限定、缩小复习范围。

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两周,各考试科目在考试前一周停课进行复习。闭卷笔试,限120分钟,个别课程确需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0分钟;口试,给予15分钟准备时间,正式口试不得超过20分钟;实验考试,应控制在150分钟以内。

第十二条 各院(部)必须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公布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及监考安排。

第十三条 安排考场时,考试座次必须间隔距离,单人单桌。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

第十四条 各院(部)应在第一场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监考人员准备好考场:清扫卫生,张贴座号和考场号,检查灯光,通知学生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

 

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1、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凭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2、不准携带任何纸张、笔记、书籍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器具进入考场;

3、考场内不准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物品;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不准冒名或换卷;

4、考场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禁止在考场内随便走动。

5、拿到考卷后应按试卷要求先填写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待考试铃响后方可答卷;

6、考试结束铃响后,要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

    1、对学生既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又要耐心热情;

2、必须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3、领送、分发试卷必须严格遵守交接手续,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密封情况应认真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4、考前十五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检查有关身份证件;

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听手机等),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6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应当众宣布考试结束的所剩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

7、若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在向学生指明其行为已构成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同时,宣布该生试卷作废,并将违纪或作弊细节详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8、收卷后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将收卷情况填入考场记录,与有关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犯考场纪律论处:

1、携带书包、书本、笔记、稿纸、资料进入考场,未存放到指定位置;

2、在考场内吸烟;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场内随便走动;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

5、与前后左右邻桌小声讲话;

6、考试终了铃响继续答卷;

7、不听监考人员的正确劝告。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1、将夹带的小抄、资料、笔记、讲义压在试卷下;

2、翻看、传递小抄;

3、将书本、笔记、复习材料放在桌洞内,或将翻开的上述资料放在本人视野以内的位置;

4、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桌面上;

5、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试卷;

6、互相提示答卷内容或交换试卷、答题纸;

7、代替他人答卷;

8、携带传呼机、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不管是否开机)。

第十九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考试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1、监考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擅自更换考场和监考人;

2、监考时看书报、睡觉、接听手机,影响考场秩序;

3、试题严重出错或错发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6、丢失试卷;

7、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8、姑息纵容学生作弊行为。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训练、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60分(及格)及其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上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考核的课程视为旷考。

第二十三条 有实验的课程,要根据理论考核和实验考核综合评定成绩;理论与技术分上的课程,要根据理论考核和技术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所在院(部)及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根据学习及出勤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测验、质疑、讨论、考勤等内容的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实验、不听课(准予免修者除外)、不交作业累计三次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零分或不及格。平时考核成绩应在该课程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成绩

100

95-99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0

绩点

5

4.5

4

3.5

3

2.5

2

1.5

1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七条  军事教育课、劳动课、体育课只计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教育活动及重大比赛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及作品,经认定,奖励适当的学分绩点。

阅卷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其他课程各院()应尽量组织任课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阅卷结束后试卷送教务员存档。

第三十条 为保证阅卷评分的公正合理,各院(部)要求阅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必要时还应密封考试试卷,待评卷全部完毕登记学生成绩时再予开封。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门考试课程的期终总评成绩,应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重考(重修)的成绩记载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库注明重考(重修),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时按所得成绩的80%计算。

第三十三 违纪、作弊、旷考学生的考试课程按零分计,并在成绩库注明违纪、作弊或旷考。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一周内阅卷完毕,任课教师通过网上成绩录入系统将考试成绩输入成绩管理数据库。成绩单打印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签字后,公共课成绩单一份送学生所在院,一份送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一份留存院办公室;专业课成绩单,由教务员负责一份存档、一份向学生公布、一份汇总后送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

第三十五条  成绩录入提交前要认真核对,提交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须写出有关情况说明,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及教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更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指定含教研室主任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确有问题的给予更正。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学生考试试卷。

第三十七条  普通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组建的临时运动队队员的成绩记载按《山东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临时运动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的档案成绩表、留存学校档案室的学习成绩总表由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统一打印,使用专用的成绩单。学生需要学习成绩单时,一律到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办理。

 

重考、缓考、旷考、免考

 

第三十九条 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凡符合重考规定的,允许重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经重考仍不及格的,只能重修,直至重修及格为止;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返校随有关年级重考原不及格课程。

第四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或重考),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确因急症、急事且符合准假条件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申请缓考者,事后必须补办。批准缓考的随重考学生参加考试。

凡不符合准假条件、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先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重考)者,均按旷考论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不准重考:

1、违犯考场纪律者;

2、考试作弊者;

3、考试旷考者;

4、应选未选的课程;

5、达到退学规定学分者;

6、申请免修考试未达到80分者;

7、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

8、重修不及格者。

第四十二条 重考要严肃纪律,保证质量,不得降低要求。各科重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重考阅卷仍由各院(部)组织,具体要求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重考(缓考)需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学校缴纳重考(缓考)费,费用由学生自付。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免考有关课程。

 

退学与退学试读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在学期间累计取得学分平均每学年低于30学分者;

3、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第四十六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允许其试读一年且以一次为限。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试读:

1、在学期间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

2、考试作弊者。

学生试读期满,学年平均学分达30及以上者,恢复其学籍,否则立即取消试读资格。

 

免修、重修

 

第四十七条 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

1、批准的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提前通过者,可申请

免修后续的《大学英语》课程;

3、公共必修课(不含公共外语)、劳动课、公共选修课、实验和实践性教

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重考规定的课程需重修或另修。

1、重修的课程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

2、重修考试不及格不准重考。

3、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只能重修或另修。

4、重修需办理重修手续并向学校缴纳重修费,未办理重修手续参加重修课

程考试的不计成绩。

 

考核领导与考核监督

 

第四十九条 考试工作在党委、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协调实施。期末考试前各院(部)应成立由党、政、团领导参加的考试领导小组,安排处理考试期间的一系列问题。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各院(部)妥善安排好学生自习场所及生活,并抽调部分干部参加院(部)考试巡视。

第五十条 各院(部)应建立健全学生考核监督机制,成立由教师、学生参加的学生考核监督小组,监督、揭露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违反学校规定的现象,审计、质询本院及教务处的学生成绩管理及学籍处理情况。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院领导、教务处揭露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和包庇行为,对在学生成绩考核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行为予以表彰。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3级开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抓好考风建设及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师大校字【199560

 

考风建设是学校一项基本建设,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基础和前提。199566日原国家教委召开电话会议,要求加强高等学校考风建设,抓好考试管理工作,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为贯彻落实原国家教委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严格考试管理,强化考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学风建设和考风建设,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精心组织好期末考试工作。

二、建立健全考试巡视检查制度。学校成立书记、校长参加,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纪委、团委等部门组成的考试检查团。院、系()成立由书记、主任、教务员、辅导员等组成的考试检查组。考试期间,检查团、组对考风考纪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考试期间,各院、系()党政领导应全力以赴做好考前动员工作,采取预防性措施,落实责任、层层负责,切实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

四、教师要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教风,促进学风建设。复习考试期间,要坚持原则,不允许划分复习范围,不允许泄露试题内容,不允许降低评分标准。

五、监考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考场出现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学校视情节给予监考人员以纪律处分。

六、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对在考试或考查中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由学生工作部(处)依据《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七、考试成绩的统计、检查、上报工作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或教务员负责。教务处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干预,不准改动学生成绩。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要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坚决反对说情现象。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休学时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时与学分。课堂教学原则上每16-18学时计1学分,实验、上机、体育等技能性较强的课程32-36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进行一周计1学分。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学分认定。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教务处认定。按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到国内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九条  创新创业学分。学生通过参与校级以上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科研、开发、学科竞赛等活动获奖、发表论文及申请专利、实验室科学研究,可以申请创新创业学分,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认定。该学分计入学生总学分,但最多不超过20学分。具体认定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注册并获得选课权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交清学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交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按照校际协议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的,按照该生复学当级学生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七条  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九条  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预选、正选、试听和退补选、检查和确定选课结果五个阶段。一般于每学期第15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预选。预选时,任选课程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必修和限选课程选课人数不足是否停开由开课学院决定,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新学期开学前两周为试听和退补选时间,第三周为检查确定时间。选课一经确定,不得退选。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含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免修、免听、重修课程,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记载。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必修、选修)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学校通识(选修)课程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教育等实践环节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级制评定。五级制计分法与百分制计分法的课程成绩对应关系为: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0

第二十四条  课程绩点计算。课程绩点按照五分制进行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任选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低于70分或成绩为中等及以下的,允许免费重修一次。

第二十七条  缓考课程随下学期所开课程一起考试。

第二十八条  重修课程成绩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不显示“重修”字样。

第二十九条  成绩复核与更正。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在网上提交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指定含专业负责人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学生考试试卷。如确有问题,由学院指定专人网上修改,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正,纸质材料由教务处存档。

任课教师将考试成绩提交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由任课教师在网上提交更正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正,纸质材料由教务处存档。

新学期开学两周后成绩将转入历史库,不再接受成绩更正。

第三十条  成绩单打印。中英文成绩单均由学生通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打印。

第六章  第二专业(学位)

第三十一条  第二专业(学位)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十二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具有山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学有余力,且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

第三十三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其修业年限不得超出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同一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第二专业(学位)。

第三十五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时,需由学生提出申请,由第二专业(学位)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而后安排学生到适宜年级进行修读。

第三十六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需修读相关专业的必修和限选课程。与主修专业学生统一排课、统一选课、统一教学、统一考试。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修得的课程与学分,与第二专业(学位)的课程与学分相同或相近时,由第二专业(学位)所在学院报教务处认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第二专业(学位)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主修专业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取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获得第二学位证书;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

第七章  毕业、获得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已选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山东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时,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补办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时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档案馆审核后出具证明。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大学术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师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下篇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本科教学有关规章制度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本科教务管理服务手册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党政联席会201111月讨论制定;20173月讨论修订,自修订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和教务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为广大教师提供便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师范大学教务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人才培养质量是办学的生命线,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党政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教学工作负总体领导责任。

第三条       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对本科教学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教学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专家组织,其成立办法和工作职责依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学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教学组织或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还应积极协助完成学院安排的相关教学工作任务。

第六条       在下面分则部分,分别按时间段或专项工作对相关事项做出规定,为教师的教学和教务管理工作提供规范依据。

第二章 教务管理

第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秘书(教务员)岗位,对本科教学日常工作负直接责任,面向教师和学生负责具体的教学任务的通知、组织和落实,负责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八条       学院设立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协助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开展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课程的排课、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研讨、教学大纲的制定、学位论文的审核、教学评估等教学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法律教学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实验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实验实训设备的采购、日常维护工作,以及实验教学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适时修订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以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基础,教师应当严格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服从学校和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不得私自调整调课或更改人才培养方案中对教学任务的安排。

第三章 开学准备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院召开全体教师会议。教学秘书负责核对、通知各门课程开课情况,各位教师注意核对自己承担的授课任务情况。

第十三条         教师须不迟于开学第一周的周四,提交以下教学材料:

1)本学期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

2)本学期系或教研室《工作计划》,由各系或教研室主任填写。

3)上学期(必修课)考试课程需提交:按要求批阅完好的试卷(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序);教师签名的考试成绩单两份;考试大纲、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仅提交电子版给教务员,电子文件以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命名。

4)上学期(选修课)考查课程需提交:按要求批阅完好的试卷(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序);教师签名的考试成绩单两份;考试大纲、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仅提交电子版给教学秘书,电子文件以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命名。

5)假期给二学位学生上课的教师,应在第一周内提交学生考试试题AB卷,以备开学初组织二学位学生考试。

6)学院二学位考试材料的收取,要求同(3)(4)。

第十四条         上一学期开课的教师,应按教学秘书的通知,完成学生补考、成绩复核、成绩更正或补登等事宜。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是学生退选、补选课程时间。教学秘书按规定,办理相关课程的停开课手续。本学期开选修课的老师,需注意向教学秘书确认所开课程是否正常开课,有无变动,以免出现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秋季学期大一新生有军训任务,给大一新生开课的教师需注意新生上课的开始时间。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课教师,需在开学前提前了解本学期班车运行时间及各校区上课时间,以防迟到、旷工。

第四章 教学运行秩序

第十八条         开学第一周首次课上,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做自我介绍,并介绍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计划、教学目标、课程考核方式(含成绩构成),同时强调课堂纪律。要求学习委员提交本学期本门课程的学生名单,以便考勤与课堂管理。

第十九条         教师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需在开课前制定《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和《教案》,且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践教学课时数相符,并在教学过程中严格落实,接受教学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授课。任课教师因生病、出差、实践教学等正当理由需调整上课时间、地点或变更任课教师的,应当至少提前1天填写《课程调课审批申请表》,经教学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提前通知学生上课变动情况。未获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任课教师调停课实行严格调控的政策,学院年度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学院教师总人数的50%。每位教师年度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教学需要变更教室的,须按教务处规定,下载填写《教室借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通知所涉班级学生。情况紧急的(如临时发现教室多媒体设备故障),请及时与教室管理部门或教学秘书协商调整教室。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教学、教务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发生教学事故的(如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停课;擅自请人代课;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等),按《山东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和《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追究教学纪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负有维持课堂教学秩序的责任,定期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对于迟到、早退、无故旷课以及其他违反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批评指正,做好相关记录,与所在班级的辅导员沟通,并按照《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节假日放假,学校进行课程调整时,应严格按学校规定上课,不得随意变动,避免旷工等教学事故发生。

第五章   教学督导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均负有听课督导的职责。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并规范填写听课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人员应积极开展听课、督导工作,督导工作方式多样化,督导程序另行制定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学督导人员每学期课堂听课不少于10节,并规范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方式,具体分为针对性听课、检查性听课、评估性听课、观摩性听课等。

第二十九条               常规教学督导检查主要涉及:检查任意停课、调课、迟到、早退等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学院每学期分别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组织好期中考试与考查。期中考试或考查由各门课程任课教师自主决定,考试、考查中应严明考风考纪,客观公正地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进一步促进校风、学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做好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为保证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对于本学期开设课程中由两位以上教师接力讲授同一门课程的情况,请填写《多位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情况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做好青年教师助教工作。青年教师担任助教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学期。助教期间,青年教师应积极参与听课、观摩,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快速掌握教学技能。

第三十四条               系或教研室定期组织公开课、观摩课、教学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切实推动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对任课教师开展教学评价工作。教学评价工作应综合运用课堂听课、教学档案检查、组织学生座谈会、组织学生按规定打分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章   期末考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专业通识课和必修课,应采用闭卷考试的考核方式。专业选修课和全校通识选修课,任课教师自主决定考核方式,可以采用课堂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者课程论文等考核方式。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第16周以前,任课教师应当根据通知出题完毕(必修课出AB两套试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选修课可只出A卷),交学院教学秘书统一印制。

1)试题电子版,要求以课程编号和课程名称为文件名,使用统一的《期末考试试题首页模版》和《期末考试试题附页模版》。

2)学院专业必修课,教师考前可以组织学生温课复习,但不得划重点、透露试题信息。

3)命题应当根据考试大纲,难度适中,对本课程知识点有覆盖广度,且与往年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4)学院专业选修课,如果采用考查的形式,一般应在期末考试开始前考查结束。

5)全校公共选修课,不需学院统一印制试卷。

第三十八条               期末考试的考场、监考人员,由学院一般在第17周以前排定。教师应当配合学院监考工作,接受合理的监考安排。

       1)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当参加所任课程的监考。

       2)可以安排研究生监考本科生的考试,但每个考场至少需有一位教师监考。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监考的老师,要提前与教务员联系,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为监考。

        3)学院领导负有巡考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关于考试监考工作流程和监考纪律,基本要求是:

    1)监考人员应当提前领取试卷,并提前15分钟到考场,并在考场检查核对试卷,组织学生入座并清理考场,做到“桌面清、桌洞清、地面清、墙面清、窗台清”,垃圾倒掉。考生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2)监考人员发卷前务必做好以下三件事:a.要求学生把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并放到书包里;把书包、书籍、资料等所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并巡回检查。b.考前要宣讲考场纪律,加强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树立良好考风,诚信考试。要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这是对学生的爱护。c.清点应到考试人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按规定时间发卷,指导学生填写个人信息。考生答题期间,认真监视学生纪律,要求学生保管好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不能把上述材料放到两人中间。监考人员注意自身监考纪律,做到不聊天、不玩手机、不听音乐,不看书籍,为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4)注意保管好提前交卷学生的试卷。特别是考试结束时,请在场同学停止答卷,等全部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以免试卷缺失。

        5)监考结束后,监考人员认真填写《监考记录表》;主讲教师和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以备评阅。

第四十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及时阅卷。阅卷基本要求:

       1)评分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给分、扣分;试卷批阅和签名一律使用红色笔(红签字笔、红墨水笔均可),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的笔批卷和签名;卷面分只计得分,不计扣分。

       2)要给出要点得分;每个大题及大题中的小题都要给出题首分。通过累计得出的分数要计算准确;卷首分栏中没有设计“总分”栏的,将总分写在“阅卷人”栏的上方,并在分数下方划横线;数字书写要清楚规范并写在相应位置,阅卷人等签名要将全名签在相应空格中。

       3)阅卷人和复核人应当不同,第一份试卷和每卷首页需签全名、以后可只签姓;改动分数要先把错误分数划掉,再在其附近写上正确分数并签名,不准在原分数上重复涂改。

       4)计分方式:按考试大纲中要求的计分方式计分,考试大纲中规定了结构计分的须按结构计分。

第四十一条               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基本要求是:

       1)各专业必修课的考试不及格率一般不低于2%,优秀率不得高于30%

       2)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考试试卷分析表》,分析表中的“试卷分析”栏要包括下列内容:试卷的整体构成、主要内容及考察侧重点;试卷的长度、难易度、区分度是否合理;题型、知识覆盖面、考察内容是否适当;通过答卷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今后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十二条               阅卷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当及时登录成绩。

       1)任课教师应在学校成绩登录系统关闭前将成绩正式登录,逾期教务处予以通报批评;

        2)登录成绩前,务请认真、耐心、仔细地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交;凡因不认真造成阅卷计分、成绩输入错误多的,学校将通报批评。

        3)输入成绩时,系统提供的必修课选课名单上未有名字的学生成绩按要求登记在空白的成绩单上(空白成绩单向教学秘书领取),附在打印的成绩单后面一并上交。未参加选课学生的选修课成绩不予登记。

        4)登录成绩后,点击提交按钮,然后及时打印成绩单(按学生学号顺序),填写试卷分析表。

第四十三条               对考试成绩有疑义的学生,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复核申请,过期不再受理。确系教师登录错误需进行成绩更正的,请下载填写《山东师范大学考试成绩更正申请表》,严格成绩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不及格重修的课程,随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同时进行,若与重修学生正常考试时间冲突的,可办理缓考手续,下学期初,随重考学生一起安排考试。

第四十五条               学生要按照《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要求严格请假手续,凡因病、因事等原因请假缓考的,须于考试前填写《山东师范大学考试缓考申请表》并报教务处批准。无故旷考者,不准正常重考。

第四十六条               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即5月和11月),安排下一学期的课程,确定必修课的使用教材,以及申报全校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如有排课要求,请在填写表格时及时明确提出,例如需要多媒体教室等。

第四十七条               每学年寒假前,安排学生专业实习工作。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要交《实习总结》和《案例分析》两个材料,学院组织有关老师评阅打分。

第七章 教研和教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高度重视基层教研组织和教学团队建设,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基层教研组知和教学团队负责人予以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在评优评先工作中优先推荐。包括:

       1)鼓励教师发表教研论文;

       2)鼓励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改项目;

       3)鼓励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精品课程、双语课程、混合式课程、网络公开课程和全校通识课程等。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创新创业类课程,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本科生创新创业项目和各级各类竞赛项目,包括:

       1)参与国家级和校级创新创业立项的指导;

       2)参与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各类学生竞赛项目的指导;

       3)参与各级各类模拟法庭等专业类职业技能竞赛的指导等。

第五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校内实验实训教学活动,鼓励教师联系相关实践部门参观学习和指导学生专业实习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包括:

        1)参与全校教师“教学能手”比赛;

        2)参与市级、省级和全国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3)参与市级、省级和全国教师教学软件竞赛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教师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不断提升教师教育的职业技能。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年年终考核前后进行“优秀教学奖”、“教学名师”评选,学院鼓励和支持全体教师公平、公正地参与竞赛。

第八章 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第五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要求组织开展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学院专业教师均负有指导本科毕业论文的职责,服从学院毕业论文指导任务的分配。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论文指导任务的分配,既要考虑学生的选题意向,又要兼顾指导教师的专业背景和指导任务分配的均衡。对于选题过于集中的学生,根据需要,适当调整。避免同一届上下届毕业论文选题重复。毕业论文指导任务分配后,指导教师应尽早与学生联系,明确论文写作要求和基本的工作进度安排,制定论文辅导计划。

第五十七条               教师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应勤勉尽责,按要求完成各阶段的论文指导任务,包括:

       1)指导学生确定选题(一般在11月中旬)。

       2)指导学生撰写开题报告(一般在12月中旬)。

       3)对学生论文提纲、写作技巧和论文修改进行指导(一般在次年1-4月份)。

        4)对论文格式、相关表格的填写进行指导(一般在次年1-4月份)。

        5)组织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工作(一般在次年5月份)。

        6)将答辩的学生论文及相关表格按规定签字后,统一提交至教学秘书办公室存档(一般在次年5月底到6月份第一周)。

第五十八条               毕业论文题工作,要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做到自选与分配相结合。选题要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审批表》,教师、学生须在审批表中亲笔签名。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一经选定,中途不得随意改变。如确因不可预知的因素需要更换题目时,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更改。

第五十九条               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1)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专业培养方向。

        2)提倡学生结合毕业实习、课程论文、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进行选题。

        3)选题应力求有益于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应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勇于接受综合性课题,以培养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自学能力、探索和钻研能力,适应社会的需求与科技发展的需要。

       4)题目要有一定的工作量,深度、难度要适中。对部分优秀学生可适当加大选题难度。

第六十条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应在选题结束后适当时间内及时进行。指导教师应当根据选题,指导学生明确毕业论文的写作任务和创作思路,指导学生搜集研究的素材。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应当认真查阅相关资料,编写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列出完成毕业论文任务所采取的方案与步骤,认真填写开题报告。教务处将对各学院论文开题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撰写,一般在每年1-4月份。指导教师应当对毕业论文写作指导不少于5次,指导内容包括论文观点的确立、文献资料的搜集、写作方法和写作思路、论文的结构层次、论文的格式和表格填写的规范等方面。

第六十二条               毕业论文修改定稿后,须经指导教师及评阅人同意后方可参加答辩:

        1)指导教师应当及时填写指导教师意见,就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是否允许学生参加答辩等方面作出评价。

        2)评阅人应当对论文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并对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方面做出评价。评阅人应具有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责任心。评阅人的确定,原则上由指导教师联系确定。

第六十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应当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指导教师的意向由学院最终确定。答辩委员会应由3-5名教师和1名秘书组成。答辩委员会主任须由具备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任。答辩应由委员会主任主持,秘书负责记录答辩过程。答辩要严把质量关,并应有一定的不通过率。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应当呈正态分布。一般情况下,优秀率不超过20%

第六十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一般应于5月中下旬结束。首轮答辩未通过的,经修改后方可申请第二轮答辩,第二轮答辩由学院统一确定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并应于610日以前结束(学校另有通知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两周内,指导教师应给出成绩,填写表格,并按照教务处的要求将所有材料交学院教务办公室。每个毕业生的论文材料一式两份。毕业论文成绩为优秀的,一式三份。指导老师同时要提交学生论文电子版。

第六十六条               按照《山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奖励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按应届毕业生数的2%,分专业择优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论文,并报送相同格式电子文档。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送交的毕业论文进行审核评议,评选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对于评定为校级和省级优秀毕业论文的,学校和学院将对论文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毕业论文存档资料包括:(1)封面;(2)著作权声明;(3)毕业论文内容介绍表;(4)目录;(5)正文;(6)题目审批表;(7)开题报告书;(8)教师指导记录表;(9)指导教师意见表;(10)评阅人意见表;(11)答辩记录表;(12)答辩委员会意见表;(13)摘要表。

第六十八条               法学专业第二学位学生的毕业论文指导要求,原则上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指导相同。

第六十九条               鉴于法学专业第二学位学生的非法学专业背景,且来源于各个学院管理上存在不便,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应当更加积极、主动,专业指导上应当更加细致、有耐心,以期让学生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对法学专业问题的掌握有质的的提升。

第七十条         法学专业第二学位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基本流程(学校另有通知者,按通知执行):

        19月初,指导学生填写“选题审批表”。

        29月底,指导学生填写“开题报告”。

        310月底,指导学生撰写论文,并完成第一轮答辩。

        4)第一轮答辩未通过者,组织参加第二轮答辩。

第七十一条                学院和指导教师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使学生理解毕业论文的目的和意义,严禁弄虚作假,抄袭他人成果。凡抄袭他人成果或论文质量严重低下者,答辩委员会应评定为不合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二条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答辩评审,参照《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评定参考标准》执行;学士学位的授予,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遇有不明问题,需及时向教学秘书反馈;重大问题,向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的反馈;特别重大的问题,由分管教学的院长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附: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评定参考标准

 

项目     

分数构成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论文选题

 

N1

15

能紧密结合专业方向,选题新颖,有很好的理论意义、实际意义或应用价值。

15N112

选题适当,与专业结合情况较好,有较好的理论意义、实际意义或应用价值。

12N19

选题一般,与专业有一定的结合,有一定的理论、实际意义或应用价值。

9N16

选题意义不大,但尚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

6N13

选题不适宜,并缺乏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3N10

文献利用分析

 

N2

10

广泛查询阅读了有关文献资料,尤其是国际上最新资料,充分掌握资料,资料翔实,运用贴切,综合运用分析能力强。

10N28

阅读了本领域主要的文献资料,较好地掌握了资料,资料较翔实,运用较贴切,综合运用分析能力较强。

8N26

文献的阅读量和掌握的资料基本满足论文需要,资料运用基本正确,并能进行综合分析。

6N24

文献的阅读量和掌握的资料较少,运用能力与综合分析的能力较差。

4N22

文献的阅读量和掌握的资料少,运用能力与综合分析的能力差。

2N20

论文的难度和

工作量

 

N3

15

论据充分,观点鲜明正确,研究结果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强,实验及研究难度大,工作量大。

15N312

论据较充分,观点较正确,研究结果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较强,实验及研究难度较大,工作量较大。

12N39

有一定的论据,观点无明显错误,研究结果有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实验及研究有难度,并具备一定工作量。

9N36

个别观点有误但主要观点正确,研究结果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研究难度一般,工作量适中。

6N33

论据不充分,主要观点有明显错误或基本概念不清楚,研究结果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不强,实验及研究难度小,工作量少。

3N30

论文的创新性

 

N4

10

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独到见解,在论文的结论、研究方法或研究角度等方面有明显特色或创新。

10N48

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新的见解。在论文结论、研究的方法或研究角度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特色或创新。

8N46

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一定见解。在论文结论、研究的方法或研究角度等方面有一定的特色或创新。

6N44

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部分新见解。在论文结论、研究的方法或研究角度等方面有个别特色或创新点。

4N42

在理论或实践方面缺乏新的见解。在论文结论、研究的方法或研究角度等方面无明显的特色或创新。

2N40

理论知识基础

 

N5

20

反映出作者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0N516

反映出作者较好地掌握了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16N512

反映出作者掌握了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12N58

反映出作者有基本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

8N54

反映出作者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差。

4N50

科研能力

 

N6

10

数据准确可靠,研究的思路清晰,结论正确,理论思维能力强,逻辑严密,有很强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10N68

数据较准确,结论较合理,思维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8N66

数据基本准确,结论基本正确,有一定的理论思维能力与综合分析问题能力。

6N64

数据尚可靠,主要的结论尚正确,理论思维和综合分析问题能力一般。

4N62

数据不可靠,逻辑思维及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差。

2N60

写作水平

 

N7

10

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笔流畅。论文层次清晰,论证充分,语言表达准确。

10N78

概念较准确,条理性较好,文笔较好。

8N76

概念基本准确,具有一定的条理性,文笔尚可。

6N74

概念尚准确,条理性和文笔尚可。

4N72

概念不够准确,条理性较差,文笔不畅。

2N70

论文规范情况

 

N8

10

论文的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参考文献以及正文均完整,数字、图表、公式与符号、计算单位无误,格式准确,完全符合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

10N88

中英文摘要、目录、参考文献及正文较为完整,格式较准确,较符合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8N86

中英文的摘要、目录、参考文献及正文基本完整,格式基本准确,大体符合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6N84

中英文摘要、目录、参考文献及正文完整,但格式上有个别错误。

 

4N82

中英文摘要、目录、参考文献以及正文不完整,或格式不准确,与毕业论文写作规范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

2N80

说明:(1论文等级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

说明:(2本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凡经审核认定为抄袭或雷同者即按不及格处理

第九章   寒、暑假安排

第七十四条               暑假或寒假前最后一次全体教师会议上,教师应按要求填写、提交本学期的教学工作量表,并注意下学期开课时间及个人假期承担的二学位授课的时间安排情况。

第七十五条               假期期间,教师应当及时组织阅卷,并在规定的时间(查阅教务处网站)在本科教务网络系统提交学生的考试成绩,并打印成绩单,逾期教务处将进行通报。

第七十六条               假期期间,学院要精心安排第二学位的教学活动,选派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的教师承担第二学位学生的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应当加强第二学位学生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确保假期教学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七十七条               寒假中,教师应做好全日制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向学生提出明确要求,完成相应阶段的指导任务。

第七十八条               假期期间,承担下一学期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提前完成备课任务,为下学期的授课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第七十九条               假期结束,因故不能及时返校的教师,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妥善办理所承担课程的调停课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教学和教务工作涉及事项较多,本手册未涉及的,或与学校、学院最新规定(或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学校、学院的规定或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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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一七年三月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20164月制定;2017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保障教学质量,开展教学检查、督促、评价和指导工作,根据《山东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条例》(山东师大校字[2015]181号)的要求,设立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教学督导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我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评价和指导机构。

教学督导组在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院长助理)的领导下,依据本办法,独立地开展工作,公平、公正地履行教学督导职责。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当然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督导职责。

学院党政领导的教学督导职责和权力,参照本办法教学督导组职责和权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思想政治素养好,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二)工作在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议事、监督和责任担当能力。

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师德标兵、教学能手或青年教学能手荣誉称号的教师,优先聘用为教学督导员,不受前条第三款的限制。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组长和成员人选由党政联席会讨论、酝酿,由院长决定聘任。

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因委员退休、调离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按照前述程序增补。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在聘期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由院长免除其教学督导员资格: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怠于履行教学督导职责,学年内超过一半的教学督导活动及义务未参加和履行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教学督导员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负责制定每学期的教学督导计划,并组织督导组成员开展各项教学督导活动。

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设教学督导秘书,由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

教学督导秘书协助教学督导组开展各项教学督导工作,保存各种教学督导档案材料。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日常的课堂教学督导

1.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日常的检查、监督,提出提升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并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2.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应集体听课不少于1次;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每次听课结束后,应当填写相关督导记录表格,并于学期末统一交学院教学督导秘书保存;

3.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应召集或参与1次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需求和意见,由教学督导秘书汇总整理,反馈给分管教学的院长。

(二)专项检查和督导

1.对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和教风学风等相关教学活动,开展专项教学督导和检查;

2.对教改项目、精品课程建设情况、实验教学、教师教学环节和教学资料、本科毕业论文等,进行专项检查和督导;

3.对我院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组织召集师生座谈会,为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提出建议和应对措施。

(三)教学评价、评估等工作

1.根据学校和学院统一部署,开展教学评价和评估工作;

2.推广优秀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3.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咨询、监督、评价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随时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的权力;

(二)检查教师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志、教案、教学课件、考试大纲、考试试卷等教学材料,并提出检查和评价意见的权力;

(三)经学院领导批准,调阅学生学籍卡,查阅学院教学管理档案的权力;

(四)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权力;

(五)对教学效果达不到评优评先和评职称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的权力。

(六)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学院党政联席会的授权,行使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实行职务回避制度。

对其他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由教学督导组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

对于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教学工作,在分管教学的院长组织下,由学院党政领导对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

第十三条 学院将教学督导评定的成绩,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接受山东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指导。

教学督导组的运行经费,列入学院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教学委员会章程

20164月制定;2017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人才培养管理工作,加强专业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院本科生教育有序发展,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章程》、《山东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的要求,设立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对我院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保障我院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委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教学督导组成员为教学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其他委员人选由教学委员会主任提名、推荐,由党政联席会决定聘任。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思想政治素养好,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二)工作在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关心学院教学工作,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委员退休、调离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按照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决议,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学年内超过一半的教学委员会活动及义务未参加和履行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设本科生教学秘书,负责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可对下列涉及学院教育教学、专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

(一)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举措;

(二)专业设置、规划与建设;

(三)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设置;

(四)招生就业、实践教学及创新创业教育;

(五)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体系;

(六)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岗位任职条件;

(七)重大教学奖项的评定和推荐;

(八)教学实验中心和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

(九)教风、学风建设及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

(十)其他重大的教学工作事宜。

第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由主任委员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者1/3委员联名书面提议,可召集临时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教学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表达意见。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对教学事故认定等重大事项作决议时,须2/3以上委员到会,且经全体委员人数1/2及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

对各类教学改革立项、教学成果奖励、优秀教材奖励等教学项目的评定和推荐,根据委员投票或打分,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议委员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对教学委员会的决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提出异议时,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本科教学秘书或研究生教学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经1/3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接受山东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教学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列入学院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20164月制定;2017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法律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加强专业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和我校有关实验教学的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成立实验实训教学领导小组,领导学院实验实训教学工作。

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任副组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设立法律教学实验实训中心。

第四条 法律教学实验实训中心下设若干实验实训室。

根据实验教学需要,设置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诉讼实务实验室、物证技术实验室、知识产权实验室、法律ADR实验室、法律人才创新实验室、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等法律实验实训室。

第五条 法律教学实验实训中心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设各实验室负责人若干名。

法律教学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秘书,协助分管教学的院长履行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管理、实验室建设等与实验教学有关的职责。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相关实验室的开发建设、日常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实训教学规范

第六条 我院应用性的法律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应设置不少于15%的课时的实验实训环节。

第七条 我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实验实训专业选修课程,或者以实验实训教学为主的专业选修课程。

第八条 对于专业课程中的实验实训教学环节,教师应当在教学大纲、教案和教学日志中有所体现,并接受学院教学督导组的检查、督导,作为教学业绩评价的指标之一。

第九条 专业课程中的实验实训教学环节,可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也可在校内法律实验实训室进行,并应当突出对学生应用性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

法律实验实训教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模拟侦查;模拟审查起诉;模拟审判;模拟接待当事人;模拟阅卷;模拟辩论;模拟仲裁;模拟谈判;模拟调解;案例研讨;法律诊所;物证检验;测谎实验;法律文书制作;社会调查;社会法律服务等。

鼓励教师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专家参与实验实训教学环节,增强理论与实务的衔接。

第十条 教师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活动,应当预先进行教学设计,激励每位选课的同学积极参与其中。

教师(或其安排的教学助理)应当做好实验实训场所、设施的使用记录和教学过程的记录,并在每学期末向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提交本门课程的实验实训教学记录,以备实验教学检查和统计之用。

第十一条 教师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活动,应当在保障实验设施和学生安全的前提下,着力提升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手段和方法,不断提升教学质量,着力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实训教学经费,主要从学校拨付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创新创业工作促进办法

20164月制定;2017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激情,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创业工作”,既包括校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项目,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也包括校级以上官方组织的社会调查、模拟法庭大赛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成立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

 

第二章 教师激励措施

第四条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设立法律职业技能创新创业实训平台(以下称创新创业平台),聘任院内外专业人士担任创新创业教练。创新创业平台在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的领导下,依托皇冠正规娱乐平台法律人才创新实验室,具体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练应当经常性地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活动,活动形式包括答疑释惑、专题讲座和个案辅导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探索、学术论文写作和社会调研。

对担任创新创业教练的教师,学院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六条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创新创业立项和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等活动,在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学秘书和委托的专业教师负责活动的组织,相关年级的辅导员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的“挑战杯”等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在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的领导下,由团委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活动。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教学秘书和有关专业教师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全体教师都负有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岗位责任,负有为社会提供创新型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

第九条 对于指导具体的创新创业项目立项,或者指导具体的创新创业竞赛,或者指导模拟法庭大赛等官方的比赛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学院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作为教学业绩评价的参考指标。

 

第三章 学生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于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活动中成绩突出、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学院给予一定的表彰。

第十一条 对于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活动中成绩突出、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在入党、评优评先、评议奖学金、推免攻读研究生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或者给予一定的加分。

第十二条 对于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科研、开发、学科竞赛等活动中获奖、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可以申请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用以折抵专业选修课群中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对于在校期间正式发表论文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可以申请学分认定,用以折抵毕业论文的学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优秀学年论文评选实施办法

201111月制定;20173月修订)

 

第一条        为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培养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其学术思想表达水平,为将来做好毕业论文奠定良好基础,我院开展优秀学年论文评选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就读的本科生,在大二至大四期间,每人原则上须提交一篇具有规范的学术论文形式和一定学术内涵的学年论文,参加优秀学年论文评选。

第三条        学生提交参加评选的论文,一般应以已经学习的课程所涉及内容为主,鼓励选择课程论文参加评选。以课程论文参评的,一般应以论文所涉课程的任课教师为指导教师。

第四条        教师应积极鼓励学生将所授课程的课程论文作为学年论文参加学术论文评选,对较为优秀的选题加强指导。

第五条        学生提交参加评选的论文,也可以是创新创业立项的结题成果、参加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的成果、参加各种学术竞赛或者学生自主撰写的论文。

第六条        学生可选择本院其他教师或非本院其他学科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开展跨学科研究,有关事宜学生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学生提交的学年论文必须注明指导教师。教师要在学生提交的学年论文上亲笔签名。

第八条        学年论文的基本格式要求(字型、字号、行间距、页边距、注释或参考文献撰写形式等)参照我校教务处发布的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具体参见《皇冠正规娱乐平台学年论文格式》。

第九条        学年论文的撰写,应当符合学术规范,不违反学术道德,具有一定的学术创新性。往年已经参评论文,无论是否获奖,均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条        学院为优秀学年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颁发获奖证书,并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给予体现。

第十一条         优秀学年论文的具体评选时间、评选组织方式等,由学院根据工作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结合优秀学年论文的评选,创办由学生选稿、编辑的电子期刊《山东师大法律评论》,作为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成果对外展示。

 

 

附件一:学年论文格式

附件二:学年论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格式要求

 

两附件请见下文:

 

 

 

 

 

 

 

 


附件一:学年论文格式(与本科毕业论文相同)

 

 

 

 

说明: 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FE.tmp.png 

 

皇冠正规娱乐平台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提交时间:                     

 

 

 

 

 

 

学年论文独创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年论文是本人独立思考、研究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注:如没有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本栏可空)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使用过的材料。

 

     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中文摘要  ……………………………………………………………  1

英文摘要  ……………………………………………………………  1

一、     引言 ……………………………………………………………  2

二、     关于创新的思考 ………………………………………………  3

(一)秩序问题的创新 ……………………………………………… 6

三、社会哲学的主题 …………………………………………………

 

……

 

参考文献 ………………………………………………………………


[模板]

秩序问题与社会哲学的主题

吕翠凤

 

摘要:秩序总是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是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重要规范。它与一般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有着深刻的关系,构成一般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的核心主题。社会秩序成为社会哲学的主题,是由社会哲学的功能性质和秩序问题的总体性质所决定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生活和社会哲学的核心问题,并受制于秩序问题。

关键词:秩序问题;社会哲学;个人行动

中图分类号:B03 (网上查找,或到图书馆二层西,咨询部查询)

 

 

 

 

 

 

The  Issue  of  the  Order  and  Social 

Philosophy

                            Lu Cui-feng

Abstract: The issue of the order is always essential in social life. It is the reason why it is possible.It is deeply related with and is the main theme of the general social theories or the social philosophy. That the social order is the theme of the social core subject of the social life and social philosophy and is restricted by them.

Keywords: issue of the order; social philosophy; individual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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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秩序是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是社会生活得以可能的深刻根据,与一般社会理论有着深刻的关联,构成一般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的核心主题。

二、 关于创新的思考

   (一)秩序问题的创新

   1.……

……

三、社会哲学的主题

 


[模板]

参考文献:

[1]马尔科姆·沃斯特.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2]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二十讲:二战以来的理论发展[M].贾春增,董天民,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3]万俊人.信用伦理及其现代解释[J].孔子研究,2002(5).

[4]葛晨虹.诚信是一种社会资源[J].江海学刊,2003(3).

 

 

 

 

 

 

 

 

 

 

 

 

 

 

 

 

 

 

附件二:学年论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格式要求(同与本科毕业论文该部分要求)

   注释和参考文献格式要求

 

注释和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a.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中译本前要加国别)

[1] []M奥康诺尔著,王耀先译.科技书刊的编译工作[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5657.

[2] 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3]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1983.

[4]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b. 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起止页码.

[5]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6] 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62-67.

c.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7]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471.

d. 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e. 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9] 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f. 专利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10]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26.

g. 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11] 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http://www.cajcd.edu.cn/pub/wml.txt/980810-2.html,1998-08-16/1998-10-04.

[12] 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的引用标识规则相对复杂,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要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一般而言,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即表述为[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例如:

[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 /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 /OL]——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h. 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注释与参考文献的区别: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著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两者都集中列表于文末;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而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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