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山东师大校字〔2016〕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教学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从事普通本科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 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担任主讲课程的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获得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三)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四)充分了解主讲课程内容,能独立承担讲授课程。
第五条教师首次担任主讲课程应先由院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组织试讲,获准通过后,填写《教师首次开课申请表》(见附件1),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外聘教师除应满足第三条、第四条外,一般还应进行试讲,由院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组)评议和审核,填写《外聘教师首次开课申请表》(见附件2),由教务处批准备案。聘任学院应指定本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外聘教师教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与职责
第七条教师的教学权利。
(一)有权了解学校各项教学业务考核、评优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二)对学生考试、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检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三)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科学探索并实施相应的课程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研究。
第八条教师的教学职责。
(一)完成相关课程的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以及作业批改、毕业论文(设计)以及考试(查)等任务,负责辅导青年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
(二)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本科生基础课、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讲师应系统地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工作,指导学生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协助教授指导助教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课外教学辅导等工作;助教应认真配合主讲教师授课,承担课程辅导、习题答疑、课堂讨论或实习等教学工作。
(三)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
(四)加强课堂纪律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五)积极参与本科生课外学术活动和竞赛指导。
(六)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其它相关教学工作。
第四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九条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按照开课计划中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教学,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必须遵照申请调停课程序办理,不得擅自调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调停课次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学院年度调停课的总次数不得超过学院教师总人数的50%。
可申请调停课情形包括:
(一)教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出现突发事件或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紧急事由。
(二)教师因公参加重要会议或处理学校、学院的紧急事务(年调停课次数超过2次的教师必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教师在教学中需要临时更换教学场地。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专项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调停课申请程序。
(一)教师申请调停课需填写《山东师范大学调停课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明确补课时间,补课地点由教务处协调,于开课前2天办理完毕。
(二)紧急情况下教师应先予以口头申请,事毕后2日内须补办调停课手续,并附相关说明。
(三)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对教师的调停课申请严格把关,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学院教学秘书将申请表提交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
(五)学院和教务处分别对教师停课申请进行备案,并由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通知学生、教师调停课相关事宜。
(六)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承担的,需要调停课的,必须由该课程其他教师代课,不需要办理调停课手续。
(七)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专项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停课事宜。
第五章 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备课。
(一)认真钻研教材、教学大纲,明确教学大纲对本课程各环节的要求。开课前每位主讲教师应至少完成2周课程的教案或课件,并根据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二)开学2周内将教学日历(一式3份)交到学院,其中1份送教务科存档。
(三)根据学生专业特点以及课程类型,准备相关教学资料。
第十三条课堂讲课。
(一)教师在第一堂课要以适当方式做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不仅要概述课程内容和学习要求,还应明确该课程教学中的作业、期中与期末考试、实验以及其他事项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
(二)教师应介绍与本学科以及交叉学科的相关研究领域和成果。
(三)讲课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便于学生做好笔记。
(四)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安排教学内容难易适中,讲授时间分配恰当,并根据学生的反馈适当调整讲课进度与方法。
第十四条习题与作业。
(一)教师应安排辅导答疑和习题课,根据学生的意见、要求以及习题情况,及时改进课堂教学。
(二)答疑与习题的次数应按课程性质而定,对习题课有明确要求的课程,要将习题课纳入教学日历中。
(三)鼓励学生开展讨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四)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布置批改相应作业,并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做好文字记录,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或能否参加期末考试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实验。
(一)全部实验教学课程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用书,并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实验。
(二)实验指导教师上课前应认真准备,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并亲自试做,充分分析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三)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学生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及时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注意人身、设备安全。
(四)对学生参加实验的情况做好文字记录,并按照实验课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课程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实习实践。
教师应按照学校教育(专业)实习条例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实习中的指导、实习结束后的总结、材料整理以及成绩评定等。
第十七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教师应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条例要求,进行论文指导、组织答辩以及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教师应严格遵照学校课程考试考查的实施办法,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泄漏考题,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课程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教师在教学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本规范执行的,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调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填写课程异动表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青年教师培养
第二十条青年教师是指新应聘到校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且工作年限未满1年(以9月1日为限)的教师岗位人员。
第二十一条青年教师担任助教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学期,一般为一学年。担任助教期间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理清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他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随堂观摩指导教师所开设的本科生课程,学习课堂教学组织形式、教学管理与运行特点、课程结构与内容、教学方法与技能等,参加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与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
(三)根据课程特点与教学任务,在试教实践阶段可承担部分课堂教学任务。试教过程中与指导教师及时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调整教学方法。
第二十二条青年教师指导教师的聘任、职责以及考核等事宜,参照学校对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为鼓励和督促教师履行教师职责,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和教书育人履职情况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按照《山东师范大学教学业绩奖励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5〕23号)对做出突出业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以及《山东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14]100号)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