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管理 postgraduate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0-08-30 浏览量:



山东师大校字〔20171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2年。

(一)在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被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选拔为西部支教志愿者、汉语教师志愿者等情况的;

(三)已创办实体公司企业、网店(需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等创业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注册后方取得注册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和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证明),经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学院等)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须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每学期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以上规定时间,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学习。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根据专业特点和课程目标要求,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取口试、笔试、实验测试、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其中笔试可以采取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考核均按百分制计分评定。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随下一年级考核,成绩注明“补考”。因请假超过总课时1/4者,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参加考核。因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该门课程可补考一次,成绩注明“补考”。

第十二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为依据评定。

第十三条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在他校修读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折算为相应的选修课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退学、超过学习年限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成绩合格课程中,与重新入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同的课程,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成绩(学分)予以认可。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入校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研究生本人可提出申请,原导师、培养单位和拟转入导师、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创新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如本人根据创业或从军实践需求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优先考虑。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确需对专业进行调整的,在研究生自愿情况下,可对其所学专业进行调整。

研究生调整专业后,必须按调整后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如在原培养专业所学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一致,相应课程成绩(学分)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我校接收国家和省重点大学转入的研究生。研究生转学时不得同时转专业,转入后需按我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培养,并进行学分转换与确认。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在读研究生转入我校,需征得我校转入专业所在校内培养单位及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核合格,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全日制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以上时间均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病(附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请假超过两个月或因事请假超过一个月者;

(二)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休学治疗者;

(三)怀孕或生育不宜在校学习者;

(四)在校生申请创业者;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国或境)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患病休学研究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内培养单位或研究生本人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在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延长期内,学校不拨培养费。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下列情况,学校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不提出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

(二)到最长学习年限时提出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但因未达到申请条件或学位论文预审(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不合格等导致的不能受理其论文答辩申请者;

(三)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

结业后的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提出答辩申请或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毕业(学位)答辩。

第三十四条对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追回并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会依法予以撤销,宣布证书无效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注销。

第三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重新办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师大校字〔2006〕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报山东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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