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促进考风和学风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前准备
(一)各单位应充分重视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要明确责任,提前做好命题、试卷印刷、监考安排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安排经研究生院审核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需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通知到每位考生。
(三)各单位应安排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研究生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监考。每个标准考场至少需要配备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二、考场纪律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凭学生证或其他带照片的有效证件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服从监考教师的调整;考生应自觉地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教师查验。
(三)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入场,并取消此次考试资格。考试一小时后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和喧哗。
(四)考生不得自带答题纸和草稿纸。领到试卷后,应马上在答卷上写上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
(五)考生在考场内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如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监考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按规定在考试前十五分钟领取试卷和答题纸,清点无误后进入考场,做好下列考前准备工作:
1.向全体考生宣布考场纪律;
2.安排考生将带入考场内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地方;
3.逐个检查考生与有效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4.核实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二)监考教师要尊重和关心学生,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时不看书看报,不聊天,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不随意离开考场。
(三)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时,应立即制止其违纪作弊行为,做好取证工作,并详细记录违纪作弊的具体情节。
(四)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要当场清点考卷,填写《考场记录》,对缓考、旷考、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应有明确记录,并及时将有关物证材料送交研究生院。
(五)监考教师如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各单位分管领导应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违纪、作弊行为认定
(一)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
1.闭卷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3.闭卷考试时未按规定将书包、衣物、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辞典等放在指定位置。
4.闭卷考试中在课桌、身体或身边物品上写有或藏匿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
5.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场内随便走动或擅自进出考场。
6.在考场内吸烟或在考场内大声喧哗。
7.考试终了铃响后继续答卷。
8.不听监考人员的正确劝告。
(二)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违反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或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2.考试过程中接听或使用各种无线通讯工具。
3.闭卷考试中查阅、抄袭或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
4.抄袭他人答卷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5.别人拿走或抄袭自己的答卷而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6.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将试卷带出考场。
7.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8.在课程论文考核中有明显抄袭行为。
五、处罚规定及程序
(一)课程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记录为准。研究生院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违纪和作弊的认定意见,送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课程考试中若有作弊行为,将取消本次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若再次申请硕士学位,须重新办理报名注册手续,原所修课程成绩作废。作弊情节严重者,我校将不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三)根据《山东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学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经批准解除处分的研究生,毕业时也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