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山东师大校字[2012]27号
(2012年3月23日山东师范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种入学方式的各类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保证质量,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经过学习,修完相关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学位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条 各专业学位的学制、课程设置、实践环节等培养要求,以及论文选题、论文形式、论文字数等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均参考国家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发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并按照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制定的具体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学位论文写作、修改、定稿的过程由导师负责具体指导,撰写时间不少于半年。学位论文要立足本专业学位具体领域,注重学以致用,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本专业学位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应做到体例规范,方法科学,观点明确,阐述准确,具体格式按照《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论文格式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有实践展示、创作要求的专业学位,在提交论文、申请学位的同时,还需完成本领域的实践、创作展示环节(如艺术硕士相关领域要有公开展演、作品展览等),具体组织由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负责,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处分者;
(二)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三)其它不符合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情形。
第三章 硕士专业学位答辩申请及论文评阅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申请答辩的相关材料连同学位论文,经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办理硕士专业学位申请手续。
第十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聘请至少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从事相关专业学位领域工作且为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为保证和提高学位论文质量,鼓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科组对本单位学位论文实行“双盲”匿名评审。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于答辩前十天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完成前,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全部通过,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四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名本专业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成员的半数,一位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且从事本专业学位领域一线工作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一般应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秘书一名,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的具体事务。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所在的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校学位办备案;也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提出,报校学位办备案。
答辩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严肃认真地组织论文答辩,审议论文是否达到授予学位水平;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十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委托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论文答辩工作最迟应在接受申请三个月内完成,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采取即席答辩的方式,每人答辩时间应不少于四十分钟,答辩要有详细的记录和现场照片以存档。在答辩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不能进行答辩。论文答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秘书名单,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三)导师可根据情况列席并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习实践及论文撰写等情况。
(四)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进行即席答辩。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评语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委员交流对论文答辩的意见,讨论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作出书面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者一般不超过本专业答辩人员的三分之一。
(七)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答辩决议和答辩成绩。
(八)答辩会结束。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可能达到硕士专业学位水平的,可对学位申请人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次答辩。
答辩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及答辩材料、研究生培养登记表及有关信息资料整理汇总,报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五章 硕士专业学位的审定与授予
第十三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者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相应专业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
校学位办汇总并审核论文答辩通过者的全部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专业学位的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对答辩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有关学位问题时,不能采取通信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应过全体委员的半数)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并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等学位档案材料按规定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六章 撤销学位
第十七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其在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其它原因确认学位错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其学位。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者及其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尽力追回学位证书,并宣布和公示该学位证书无效;
(三)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再陈列和网上刊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中与此不符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