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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专)科学生授课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7-11-11 浏览量: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专)科学生授课的规定

山东师大校字【2006】185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形成为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本科课程是指《山东师范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专业学分制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中规定的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二、全校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须为本(专)科学生至少讲授一门课程。

三、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每一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专)科课程的教学任务。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首先安排教授、副教授的本(专)科教学任务。对于承担行政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相关教学单位也应按本规定要求安排本(专)科教学任务。

四、确有特殊原因,在一学年内无法为本(专)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由分管校长批准。

五、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作为聘任(晋升)教师职称、确定津贴的必要条件。职称评聘中严格执行“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未经批准没有给本(专)科生授课的、教学工作量不足或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

六、学校把教授、副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并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专)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表彰奖励以及下一届岗位聘任的必要依据。

七、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对教学业务隶属本部门的教授、副教授(含专职和兼职)本学期为本(专)科生授课情况和下一学期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二○○六年十二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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