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山东师大校字〔2016〕9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承担本科教学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等;所称学院包括所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院两级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三条 围绕课堂教学和教学管理两个环节,将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一)一般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形:
1.无正当理由,在上课、实验、监考等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或者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10分钟以上。
2.非教学设备或场地故障,未经学院或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
3.未经学院、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半天以上;或违反实践教学的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4.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以制止或及时向学院汇报。
5.未按学校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
6.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或者误判、漏判试卷造成不良影响,致使超过10%的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者成绩登载缺失,且未主动纠正。
7.无正当理由导致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10分以上。
8.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学院、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9.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10.教学管理中,教学档案缺失、管理混乱。
11.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形:
1.无正当理由,在上课、实验、监考等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或者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20分钟以上。
2.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1/4以上教学任务未能落实或按计划完成、或者授课内容1/4偏离教学大纲。
3.未经学院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调、停、缺课、请他人(非教学任务书中指定的教师)代课。
4.未经学院、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以上;或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5.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
6.因试题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7.无正当理由导致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20分钟以上。
8.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或其它未按监考守则规范考场秩序导致考场混乱。
9.因未及时清点试(答)卷、未妥善保管试(答)卷或成绩单等原因,造成学生试(答)卷、成绩单遗漏或遗失且无法弥补。
10.未落实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或者未及时通知相关学院、教师或学生有关考试、监考、停调课等,造成停课、停考等。
11.其他违反学校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形:
1.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
2.侮辱、体罚或伤害学生,或其他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言论或行为。
3.私自改动学生原始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4.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
5.在校级及以上级别的考试中,考前泄露试题、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或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6.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或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相关单位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各单位须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见附件1)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
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的,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或学校教学委员会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做出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流程、处理意见以及处理时间分别如下:
(一)一般教学事故首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事故的基础上,给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提请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定。教务处将最终处理决定反馈给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并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视情节以及影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乃至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教学类奖项的评选资格。
在教学事故查出、报告或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
(二)严重教学事故首先当事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给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将初步意见提交给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或者学校教学委员会,由工作组或者教学委员会对教学事故做出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并提请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做出批示。教务处将最终处理决定反馈给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并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视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取消当事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其他处分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14〕100号)执行。
在教学事故查出、报告或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可能构成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或事件情况较为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进行认定与处理。
(三)重大教学事故首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给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提交给专门的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或者学校教学委员会,由工作组或者教学委员会审查材料或者进一步调查,对教学事故做出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并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处理决定送达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并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视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取消当事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及评优、评奖资格,取消当事人所在单位当年度教学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其他处分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14〕100号)执行。
处理时间同严重教学事故。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或学校教学委员会可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协助下直接进行调查:
(一)可能构成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的。
(二)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补充调查后仍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明材料不足的。
(四)当事人所在单位被举报在调查中有偏袒、造假行为的。
(五)其它不宜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单独调查的。
第七条 事故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或当事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00〕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