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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赴国内外高校学习学分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8-30 浏览量:


山东师大校字〔2016〕90号

校内各单位:《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赴国内外高校学习学分确认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6年5月5日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赴国内外高校学习学分确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合作,促进研究生学术交流,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选派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是指通过学院或学校选拔推荐,由学校派送到国内外合作高校(或学术机构)(以下简称“交流学校”)进行交流培养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交流生应按时赴交流学校报到。离开我校前,交流生应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个人培养计划和交流学校提供修读课程情况,进行课程匹配。在交流学校所选课程,应优先选择修读与我校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三条交流期间,交流生选择的校内匹配课程,准予免听课,交流学校匹配课程考核未达到我校规定成绩要求,需参加校内匹配课程补考。在离校前,交流生需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交流生校内外课程匹配表》,由研究生院审批、备案。此项工作须在离校前2周内办理完毕。在交流学校修读完成后,参加交流学校的课程测试,并由交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出具课程成绩单,回校后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国内外交流生课程学分确认申请表》交研究生院确认审批、备案。

第四条 交流期间,校内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如果交流学校没有相应的课程,交流生应于回校后参加校内相关课程考试;不能按期回校参加考试的,应提前办理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完课程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转换为我校相应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课程名称和学分按我校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载,与专业培养计划无关的课程,可以转换为选修课程。

第六条 成绩登记。

(一)如交流学校出具的修读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则匹配后的校内课程成绩按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登录。

(二)如交流学校出具的修读课程成绩以(A、B、C……)等级形式计分,则成绩按如下标准执行转换:

交流学校

山东师范大学

A+,A

95

A-

90

B+,B

85

B-

80

C+,C

75

C-

70

D+,D

65

D-

60

(三)如交流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不是按上述2种标准计分,而是用其它计分法登记的,则需交流生到交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重新按我校课程成绩计分办法进行转换,或由交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出具课程成绩评定考核办法,研究生院根据其考核办法转换为百分制。

第七条 交流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将《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交流生课程学分确认申请表》、交流学校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成绩单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给交流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备案,赴国外(境外)学校交流的还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课程学分转换在交流回校后或开学3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交流期满后,交流生须及时回学校报到注册,继续学业。交流生逾期2周不返校注册,将作自动退学处理。除课程学习外,其他各培养环节应同校内学生一致。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交流生校内外课程匹配表

2.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内交流生课程学分确认申请表

3.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外(境外)交流生课程学分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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